《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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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1-10-20 16:08:00 来源:中国西藏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活佛转世工作。按照历史定制和藏传佛教仪轨,1995年圆满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及坐床。据了解,1991年至2007年,西藏和四川、青海、甘肃、云南四省藏区批准的转世活佛就有近千名,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要。
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举措。
一、《办法》的特点
《办法》共14条,包括立法目的、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佛教团体职责、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200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进行了规定。该《办法》以《宗教事务条例》为立法依据,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中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第二,规范了政府行为。政府对活佛转世进行管理,只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对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办法》规定政府的管理权限是:受理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批准免于金瓶掣签的请求、批准活佛继位、批准经师人选等根据历史定制确定的事项。对于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如:组建转世指导小组和转世灵童寻访小组、组织实施寻访事宜、认定转世灵童等,由佛教协会或寺庙管理组织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来办,政府并不干预。
第三,规定了活佛转世条件。根据藏传佛教广大代表人士的强烈要求,为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明确佛教团体的职责。《办法》规定,佛教团体在活佛转世事宜中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地方佛教团体对转世活佛的审核批准提出意见;二是活佛转世申请获批准后,由相应佛教团体指导灵童寻访;三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相应佛教团体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实施寻访事宜;四是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五是转世活佛继位时,由相应的佛教团体颁发活佛证书;六是当地佛教团体负责审核转世活佛继位后的培养计划和经师人选。
此外,对有一些具体事务只作原则性规定。藏传佛教教派多,藏区各地寺庙情况不一,各教派在活佛转世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办法》对一些具体事务只做原则性规定,涉及活佛转世的省、自治区依照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二、颁布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颁布实施《办法》,是尊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的需要,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是藏传佛教人士的迫切要求。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藏传佛教信教公民在内,我国有一亿多信教公民,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依法保护藏传佛教广大群众信仰特点、依法保障藏传佛教正常宗教活动,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
第二,历史上形成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藏传佛教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传佛教事务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要尊重。同时,历史证明,藏传佛教只有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自身才能得到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藏传佛教自身的变化,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藏传佛教的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只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对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管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第四,目前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办事,不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指认活佛转世灵童,破坏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藏传佛教界的内部团结。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活佛转世事宜,满足了藏传佛教界的要求和信教群众的愿望。
扩展阅读:《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 5 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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