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云南省 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月22日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开始施行。
2013年1月23日
云南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以下简称“活佛转世”)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活佛圆寂前留有遗嘱不再转世的;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经征求寺庙僧人和当地信教群众的意见后向所在地县区佛教协会提出书面转世申请。
县区没有佛教协会的,活佛转世应当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经征求寺庙僧人和当地信教群众的意见后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直接提出书面转世申请。
第十一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报云南省宗教事务局批准。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云南省宗教事务局或者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世活佛培养教育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寺庙提供给活佛的房产、家具、宗教用品等财物,所有权属于寺庙,可以由转世活佛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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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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