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采集仓库 > 论文天下 >

浅论从集体行动逻辑视角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5-02-13 14:37

  摘 要:本文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视角出发,基于对农民合作社的实证考察,分析了合作社内部成员的构成、合作行为的博弈以及合作社公共物品的供给的现状,并试图从集体行动的逻辑给予一定的解释。在此基础之上,提出适当提高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异质性、建立与成本分摊机制相适应的盈余分配机制以及激励机制以促进合作社内集体行动的发生,从而有助于实现合作社的目标的建议。


  关键词:合作社 集体行动 成员构成 公共物品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合作社所承载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合作使分散的农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而合作社这个功能的实现是要建立在实现合作社本身的经济收益之上,也就是合作社内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那么,合作社的共同利益与社员的个人利益是否又是一致的,合作社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又是如何实现的呢?本文拟从集体行动的视角出发,尝试对这些实践中的问题给予一定的解释,并试图探讨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集体行动的逻辑
  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会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集团甚至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来增进他们的共同利益,但这种行动的采取是建立在集团中的个人的行动都是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那么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只要集团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他们就会采取行动来实现共同利益。这是许多学者所接受的理论,但美国著名学者曼瑟尔·奥尔森认为,从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行为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的观念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存在着某种强制的或有选择的激励机制以使他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采[ ]取行动以实现集团的利益。在他关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理论中,主要是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分析集团规模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关系来探讨集体行动的逻辑,得出小集团更有凝聚力和有效性的结论,以及设立选择性的激励机制能够促进集体行动的发生。
  何谓集团中的公共物品?即: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一个个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集团中的其他个人消费。也就是说,集团中的其他个人可以在不需增加任何成本的情况下消费它,也就是其不仅不具有排它性,而且具有共享性。任何集团和组织的目的都是为增进其成员的利益,而实现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为集团提供了一件公共物品。那么集团如何为自己提供公共物品呢?集团中的个人的行动逻辑又是怎样的呢?奥尔森从集团的规模,即小集团和大集团来给出了解释。他指出,某些小集团不用靠强制或外部力量就可以为自己提供公共物品,这是因为集团中的成员数目较少,它能获得集体利益中较大的一部分,这部分收益会超过其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并且,其所获得的利益比不提供该公共物品更多,这种情况下,小集团中的个人将会提供公共物品,即使由他付出全部的成本;而在大集团中,往往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使集团中的成员不愿付出成本来提供公共物品,而是期待其他人来提供,这样就形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即使集团中的个人是理性的。那么,如何促进集体行动的发生呢?奥尔森给出的答案是提供有选择性的激励,即向提供集体物品的成员给与一定的利益,而非集团中的所有人,使其个人的利益与集团共同利益都得到满足。
  三、集体行动逻辑下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其目的是在于通过合作,改善生产规模小、分散化的现状,达到规模效应以适应市场经济。既然要改善小规模的现状以达到规模化生产,那么农民专业合组社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这个功能,,那么,如何从集体行动的视角,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呢?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着手:
  第一,适当提高成员的异质性,有助于促进合作社集体行动的发生。
  合作社本身作为一个大集团,对其共同利益的实现存在着集体行动的困境,规模越大,提供集体产品的数量和可能性就越小。而从规模的性质上来说,越小的集团,越容易实现其集团的共同利益。对于合作社内成员的构成,如果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就易于在合作社内部形成各自的利益共同体,这相比较合作社本身而言,是较小的集团,他们更容易,尤其是当这个小集团的共同利益与合作社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那么这种成员的异质性实质上就是促进了合作社的利益的实现。而合作社内部成员结构过于一致性,就容易导致“搭便车”心理的发生,使合作社内成员都等待其他人采取行动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就是所有人都在等待别人行动而最后无人采取行动。
  第二,建立与成本分摊机制相适应的盈余分配机制。
  合作社的成员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采取行动会考虑其成本与收益,在没有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只有当收益高于成本时,他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如果由合作社中的少部分人承担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成本而所有成员共同分享利益,那么承担成本的少部分人是不会采取行动而追求共同利益的,反过来如果由合作社中的所有人共同承担成本,而由少数人分享合作社的共同利益或(下转第110页)(上接第56页)者少数人分享绝大部分的共同利益,那么剩下的那一大部分人也不会采取集体行动追求共同利益。只有当合作社内部设立的共同利益的分配机制与成本分摊机制相一致,合作社内的社员采取集体行动追求合作社的共同利益的趋向才会一致,集体行动的发生才会更有可能,实现合作社的共同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第三,依据合作社规模设立激励制度。
  社会心理学家莱昂·费斯廷格教授指出:“集团成员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成员身份获得一些什么。”激励能够有效地促进个体提供集体产品,以达到实现合作社的共同利益的目的。对于小集团,成员间有着更多地面对面地社会互动,他们彼此之间的接触更多,对共同利益的分享所占的个人比例相比于大集团而言是较多的,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他们为集体提供产品,给与荣誉、声望等社会激励往往更有效。因为社会激励的本质就是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即是一种选择性的激励,尤其是在小集团中,这种区别会显现得较为明显,从而能够激发成员提供集体物品的潜质。而对于大集团,因为个人所分享的共同利益的份额较少,再加上规模较大,成员彼此之间的交往不如小集团频繁,荣誉、地位、声望等对他们来说,重要性并不凸显,在这两者的综合作用下,经济激励往往更能够促进他们提供集体物品。
  集体行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目标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集体行动的发生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困境,甚至有学者认为集体行动的悖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所以,从集体行动的视角出发,完善合作社自身的组织制度设计、运行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的提供,对合作社的发展而言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

 

 



本文编号:1325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caijicangku/lunwentianxia/1325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7c6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