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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监督司法审判之边界,司法制度论文

发布时间:2015-02-02 16:57

1 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试图从不同时期的典型案例入手对“媒体审判”现象进行解剖,认真分析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厘清传媒监督司法审判的边界。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提出符合司法及新闻传播规律的构想,规制传媒与法院的关系,使两者关系实现平衡。从法律层面为传媒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提供理论依据,推动传媒监督司法审判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努力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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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问题研究现状综述
本课题属于新闻传播学和法学交叉领域,与普通受众宪法权利息息相关,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者众。法律学术界如贺卫方、顾培东等法学教授对此进行探讨研究,实务界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景汉朝亦撰文著书予以论述,一些新闻传播学者和记者也对此发表看法。从内容上看,这些文献大体可以分为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国内外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与平衡的研究、传媒监督司法审判原则或尺度研究。以下将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综述。
1.2.1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
卞建林、焦洪昌的《传媒与司法》1和高一飞专著《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2是系统研究传媒与司法关系的专著。《传媒与司法》一书中从法理学、宪法学及诉讼法学等多学科角度,通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从案例多维度分析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探讨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认为新闻自由是宪政国家的民主基石,而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在宪政视野中审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两种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李樱、庹继光合著《法治视野下的司法传媒和谐论》3也持此观点。本文在写作思路方面借鉴了书中关于中国当代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应然状态是“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的观点。
《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扩展到国际视野,通过对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国际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则的三种模式,对审判公开的国际规则进行域外立法方面的分析,认为中国确立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基本思路是遵循国际准则基本精神,从国情出发,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制定“中国规则”。此观点为本论文写作提供了域外的参考思路。
1.2.2 国内外传媒与司法冲突平衡的研究
(1)关于传媒与司法冲突研究
《法治视野下的司法传媒和谐论》及付松聚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4、顾培东论文《对传媒的司法监督》5均探讨了“传媒与司法对抗的表现”即媒介审判现象。《对传媒的司法监督》一文中认为“传媒审判”是传媒的话语霸权,如果传媒不能有效形成自身约束机制,对于法治社会中的司法将是一种灾难。“传媒审判”恰恰是对传媒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的根据,约束的总体取向在于矫正传媒的重大偏失,而不是限制其行为空间,本文在第三部分的写作思路借鉴了这些观点。付松聚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中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分析媒介审判的原因,并新闻传播学的视角分析“媒介审判”的传播模式及机理,媒体设置议程通过“舆论场”影响审判、干扰司法的观点对本文写作有很大启发。
(2)国内传媒与司法平衡方面的研究
汪振军论文《论传媒与司法关系冲突的契合与平衡》6中认为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不是取舍关系,而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解决二者矛盾关系的着眼点在于一方面强调言论自由,一方面给传媒监督设置必要的限制。景汉朝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具有法律实务背景,他在《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7一文中表达了与汪振军类似的观点。认为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排斥性,而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侵犯性。让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必须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契合和平衡。他认为传媒监督应当坚持新闻自由、客观公正、利益平衡、尊重司法特性等六项原则,重点监督司法腐败、干扰司法等现象。以上观点因作者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而显得很“接地气”,故被本文借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好互动关系》中8最高人民法院倪寿明在《公开是解决司法难题的一剂良方》一文中9,也认为实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平衡,法院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以司法公开提升新闻自由,最终达到媒体与审判关系的良性循环。以上可视为有“官方”背景的学者型法官对法院媒体关系的期许,具有标示性意义。
(3)国外司法与传媒关系冲突与平衡研究
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10与高一飞著《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庹继光著《公正审判权视阈下的传媒介入监督研究》11均介绍了域外规制司法与传媒关系的英国的司法限制媒体模式、美国的司法限制媒体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这些内容本文都在第三部分“域外经验借鉴”中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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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媒体审判”现象及其危害

媒体和司法,均为社会公器,媒体代表公民行使言论表达自由,司法是社会正义的终局裁判者,两者分别实现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民主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社会进入艰难的裂变转型期。在此大背景下,司法和媒体迅速成长发展,并屡有博弈冲突。在媒体与司法关系诸多冲突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媒体审判”。17

2.1 “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全媒体”时代。不可否认,“表哥”“房叔”等网络“反腐”如火如荼,“郭美美”引爆中国红十字会信任危机都表明传媒的“舆论监督”18作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19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媒作为大众信息传播载体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日益凸显,成为民意的重要表达方式,尤其以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引人关注。但是“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审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司法的公开和透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另一方面如果监督“越界”成为“媒体审判”,或者“全民审判”将会严重干扰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动摇民主社会的法治基础。
2.1.1 传统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热”
“舆论监督”一词的概念最早是被新闻传播学界提出,论者认为,舆论虽然没有强制作用,但是它却有一种精神的道义的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众多人看法和意见,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舆论对公共权力和社会生活可以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不是某个特定主体的权利,而是公民充分行使表达意见的宪法权利,20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所发生的作用和效果。“舆论监督”基本上等同于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和评论,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中共的倡导下形成了制度。我国极具特色“党管媒体”原则,使传统新闻媒体多为“机关报”“官方台”拥有官方色彩,21“舆论监督”一词也被赋予党和政府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内涵,从 1987年中共十三大开始,写入六届党代会报告,成为和“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并行不悖的治国理政重要措施。
在2000年以前的传统媒体时代,1994年开播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为标志,“舆论监督”类电视栏目或报纸专栏风起云涌。22这些栏目内容上以批评报道为主,方式上热衷于暗访偷拍,揭露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及所谓的“黑幕”“黑手”。往往因“媒体曝光----领导批示---迅速整改”的模式起到了“政府镜鉴”“舆论尖兵”作用受到热捧。应该说,这个时期媒体身份特点决定了监督司法审判时笼罩了一层浓厚的行政权力色彩。当时,有媒体公开发表文章称,中国最有权威的法庭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而是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3对此,有人分析,《焦点访谈》的监督本质上是体制内的行政权力的延伸,因为监督主体央视有很高的行政级别(副部级单位),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而且依托高层领导的批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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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媒体审判”现象之危害
司法审判是一种专业化活动,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运用高度专业的法律知识,按照法律规定的专门程序解决纠纷,作出评价和裁判的专门性活动。而“媒体审判”现象显然是媒体监督越位“越俎代庖”的结果,其危害无异于“无证游医”给病人“开药方”“做手术”轻则“误人子弟”,重则“草菅人命”。在法治国家,媒体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社会终局裁判机关的法院功能弱化,即使“媒体审判”的结果是符合实体公正的,也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必将干扰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
2.2.1 干扰独立审判
(1)混淆了监督和司法的界限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而造成的滥用权力。我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由此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没有独立审判,就没有司法的公正。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排除一切包括媒体在内的影响和干涉。有的媒体在报道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时,抢先进行不当的定性或定罪报道和评论;有些记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利用手中的话语权对案件随意评论,甚至妄下结论,这些都滥用了舆论监督权,颠倒了法官和记者的角色定位。无疑是“混淆监督与司法的界限,使司法权社会化,最终妨碍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对公民权利造成新的危害,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35。
(2)损害司法公信力
终局性是司法的根本属性,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权威和公信来自司法的终局性,它是司法能够有效动作,并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前提和基础。36任何社会想要维护其正常的运行秩序,必须树立一个权威,任何权威也必须有一个终局裁判者。在法治社会,法律的权威主要体现在司法的权威。法院是依法审理各种诉讼案件的审判机关,是现代法治国家最公正、最权威的司法机关。如上文中提到“媒体审判”现象造成公民找“法院”不如找“焦点访谈”,民众不信司法信媒体的局面,无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2.2影响司法公正
(1)通过影响法官干扰裁判
“媒体审判”往往是媒体挟裹民意,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审判预设”对案件作出“定性”。前面提到,新闻报道具有的强大引导和评价功能,对社会产生广泛的道德影响力。有时候,社会公众谴责的后果甚至超过法律或组织纪律的处理,它会使法官生活在一个强大的舆论空间里,有可能产生偏见,影响到内心确信和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2010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一项题为《法官心理压力及心理健康现状分析和缓解对策》的专项调研,从压力来源、压力反应、应对方式三个方面对129名法官进行了调查问卷,问卷显示“社会舆论”成为法官办案压力最大的社会因素。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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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媒体审判”现象成因分析..........................................14
3.1 “媒体审判”的实质是两种价值的冲突.........................................14
3.1.1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14
3.1.2 两种价值的冲突.............................................15
3.2.1 媒体视角:多重身份导致利益诉求复杂化....................................15
3.2.2 司法视角:我国司法体制的内生性原因...................................16
3.2.3 社会视角: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冲突.....................................17

4 传媒监督司法审判的边界

在全媒体时代,媒体强化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体现了公民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演变成“媒体审判”现象,对司法公正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目前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是“媒体审判”现象和司法压制传媒现象并存,如何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和促进作用,避免传媒对司法的不良“入侵”;既要保护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是需要认真分析探讨的问题。
用司法审判的运行规律来评价媒体报道和舆论,或用媒体报道和舆论的规律去评价司法审判,只能导致问题讨论中的自说自话和逻辑混乱。当前我国传媒和司法关系呈现是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化和非理性,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划定一条清晰的边界,合理规制传媒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

4.1 域外经验借鉴
如何协调好传媒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疏解冲突使之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对域外主要国家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的立法进行梳理分析,以期为中国确定传媒监督司法审判的边界提供参考。
4.1.1 英国的司法限制媒体模式49
半个多世纪以来,英国为了平衡传媒和法院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院报道制度、藐视法院法等,其核心是以司法限制媒体来平衡公正司法和新闻自由两种价值。
法院报道制度包括限制电视媒体进入法院,限制某些案件向媒体公开,不允许旁听,对涉及青少年、儿童的案件,涉及性犯罪案件、涉及严重欺诈的、涉及家庭的案件限制媒体报道。1981 年通过的《藐视法院法》规定,记者及报纸的编辑、出版商等如果藐视法院行为成立,媒体将面临罚款或监禁的处罚。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则可能被迫中止,或者经过一段时间推迟审理,或者由其他法院审理以减少对陪审团的影响。为了避免在司法程序或其他程序产生即刻的或将来的导致偏见的重大危险,法院可以签发“禁口令”命令媒体暂时不报道某些事项。
4.1.2 美国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
美国的布莱克大法官说:“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最为珍贵的两种权利,实在难以取舍。”50这句话从一个侧面表述了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法院在试图确保媒体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权利同时保障第六修正案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不懈努力。
最初美国法院通过1789年的《司法法》和“藐视法庭罪”限制和惩罚媒体对正在审理中案件的法院和法官的批评,目的是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1941年以后最高法院不允许以此罪来惩罚大众传媒批评司法的言论,而转向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1966年的“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联邦最高法院指责地方法院在审理时存在“新闻媒体导致公众存在偏见的报道方式感到悲痛”,并认为缺乏对有关审判公共舆论的控制。在经受了12年的牢狱之灾后,谢波德案重审,他被无罪释放。51此案的裁决为对媒体进行司法报道的事前限制与事后惩罚提供了合宪性基础,以签发媒体“缄口令”的方式防止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期间,法院又确立了只有当评论造成了产生不公正审判的“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52才可以指控为藐视法庭。1976年最高法院以媒体的“缄口令”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废弃。
谢波德案后,克拉克大法官批评新闻界过分报道影响了审判,并总结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系列方法和策略进行司法自我约束,来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53如预先甄选陪审团成员,法院给陪审团以特别指示、隔离陪审团、延期审理、变更审判地点等。美国有24个州的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在保障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前提下,约定了媒体对案件报道的范围和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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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传媒的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手段,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者。
司法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最重要的公权力,如果审判也做不到公正,法治根本就无从谈起。
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既对立又统一,这是平衡两者关系的理论基础和客观条件。本文选取了两者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媒体审判”现象作为切口,通过分析舆论监督失范的原因,考察域外先进经验,研究传媒监督司法审判应当遵循的原则,只有将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装进“法治的笼子里”,依法理性监督,才能真正实现新闻自由进而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构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
综上,传媒和司法是支撑社会正义的两根柱子,是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速器”,两者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当下中国,新媒体的时代浪潮不可阻挡,法治思维亦成为从庙堂到草根的共同愿景,在转型期社会的阵痛中,媒体与司法却屡屡因对方的刀枪箭戟而遍体鳞伤。边界不清,必然纷争不休,混战不止,明确原则,呼唤立法,希望本文能从具体操作层面为传媒与司法走向和谐尽点滴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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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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