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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遗嘱形式相关法律问题,法学理论论文

发布时间:2015-02-02 17:04

论文题目:试论我国遗嘱形式相关法律问题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法学本科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
您的国家:福州
您的学校背景:中央电大
要求字数:6000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试论我国遗嘱形式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

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形式影响了最终遗嘱的效力,而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形式的条文描述相对落后,对于目前遗嘱形式多样化的情况并不能全面概括或包含,存在很大程度的不明确性。在目前的物权法条文中,所有建立在遗嘱上的物权归属问题必须先确定遗嘱的有效性,而遗嘱形式属于核心问题,目前我国遗嘱形式的缺陷更为明显,急需改进。本文阐述了遗嘱形式的由来及发展历程,然后从遗嘱形式的角度说明我国继承法遗嘱形式存在的不足,并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具体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为我国继承法立法改革提供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嘱形式  缺陷  物权法  建议


目   录

写作提纲 1
本论: 1
【内容摘要】 3
一、遗嘱形式概述 3
(一)遗嘱及遗嘱形式 3
(二)遗嘱形式的渊源 3
二、当前我国继承法遗嘱形式存在的不足 4
(一)录音遗嘱形式的不足 4
(二)口头遗嘱形式的不足 5
(三)公证遗嘱形式的不足 5
三、现行遗嘱形式不足的主要原因 6
(一)立法滞后性引起的问题 6
(二)遗嘱形式的要求过于严格 6
(三)规范标准缺乏明确性 7
四、完善我国遗嘱形式的建议 8
(一)降低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8
(二)遗嘱方式应采取多样化 8
【参考文献】 9


一、遗嘱形式概述

(一)遗嘱及遗嘱形式
遗嘱形式是继承法中最核心的部分,遗嘱形式也可以称之为遗嘱种类或是遗嘱方式,其主要是指遗嘱以满足法律要求产生效应的外在展现。遗嘱在英文中被称为“Will”或者是“Testament”;就遗嘱的概念问题,我国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中这样描述:遗嘱是由遗嘱人在生前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于其个人财产或是其他事务处理的说明,并作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本文所探讨的遗嘱主要是由物权人生前订立且在死后方可生效的影响物权人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法律文书,其核心在于财产归属变化。

四、完善我国遗嘱形式的建议

(一)降低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对违反遗嘱订立方式的后果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说明。例如:在《法国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如果遗嘱出现与法定形式相违背的现象,那么该遗嘱不能生效。英美法等国家在上世纪以前,对于遗嘱的生效规定形式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遗嘱形式的严格性逐步被放宽。上世纪60年代开始,多数国家都先后的建立了遗嘱形式要件的豁免制度,例如英国的法律说明中限制要求条件较少,遗嘱的生效形式不局限于亲自书写,即使是打印或是印刷的遗嘱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英国的法律中对于遗嘱的日期也没有要求,仅对于遗嘱人以及证人的签名做出了要求。就现代国家遗嘱形式规定的法律条文内容上来说,弱化是一个基本特征,同时也表现为当代继承立法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
前文笔者已经提出通过增加遗嘱形式的说明来降低遗嘱形式过于严格的问题的观点。从法律应用的角度来看,遗嘱属于每个人临终前均有可能面临的问题,而大部分民众对于遗嘱都存在自我意识(即不受法律规范约束的意识),这一意识会导致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可能更多的考虑了家庭环境中财产的合理分割问题,而没有考虑遗嘱形式的有效与否,如果因此最终导致遗嘱不成立,可能会损害公民权益。而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严格的形式说明主要是为了避免有不法意图的人篡改或利用遗嘱获取利益。而从目前遗嘱形式的严格限制来看,其对公民权益最大的影响还在于实施的便利度上。笔者认为,可以在未来的继承法修改草案中具体讨论“对于缺乏遗嘱能力及欠缺遗嘱法律意识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简化缺乏遗嘱能力遗嘱人遗嘱形式的严格性;又例如增加对遗嘱形式法律认知环境的说明,如非危机情况下遗嘱必须通过公证和司法机关确立有效,这样对于法律认知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单一的宣传“有特定机关确定遗嘱有效性”,这样可以加速民众对遗嘱形式合法性的认知。
(二)遗嘱方式应采取多样化
现代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中,遗嘱形式主要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遗嘱的形式也可以简单的被分为普通遗嘱和特殊遗嘱两种。不同的国家对于普通遗嘱以及特殊遗嘱的规定也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中将遗嘱的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由公证人做成的遗嘱形式;一类是指,在市镇长或是大庄园主管的面前,立下的紧急性遗嘱。
我国在遗嘱形式上的缺陷十分明显,在今后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规范,可以借鉴遗嘱形式法律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从上述国家遗嘱形式规范的特点来看,包括了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类,笔者认为其中单一一种形式都有自身缺陷,应当采用结合式的方法来确认遗嘱形式。通过两者的结合,能够从根本上提升遗嘱形式的丰富性以及合理性。就我国遗嘱形式多样化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应当进行两大方面的强化:首先,增加我国遗嘱法定的形式类型,将更多难以有效区分的遗嘱形式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在就遗嘱形式多样化的构建上面,笔者认为应当强化对于以下遗嘱形式的构建,1打印遗嘱;对于现代民众而言,电脑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过程中的一种常见使用工具,因而对于民众而言,手写相比电脑打印,,民众更为乐意使用电脑打印。2录像遗嘱,录像作为一种音像录制成品,其也应当成为现代遗嘱形式中的一种,录像遗嘱较录音遗嘱相比,更能够通过音像的对比形成明显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在就录像保存的过程中,一定要进行密封,且由遗嘱人以及见证人在密封处进行签名。3紧急遗嘱的形式不应当仅仅限于口头遗嘱,同时也应当根据情形的紧迫,适当的调整其方式、载体以及见证人的规范要求。当今社会,人们面临的紧急情况不仅是病危,还有可能是像地震、空难等事故,因而在我国紧急遗嘱的形式确定中,迫切的情形下,遗嘱可以在无见证人的情形下,具有法律效应。其次,在遗嘱类型概括的过程中,对单一类型进行更为明确的说明,以降低遗嘱形式说明的模糊性。只有对于遗嘱类型的说明明确化,才能进一步的保障多样化的遗嘱形式能够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指导以及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常琳,冯杨勇.我国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与理论重构[J].襄樊学院学报.2012(03)
2、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人民出版社,2006
3、王丽萍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魏小军.遗嘱有效要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5、]刘悦著.中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
6、史尚宽著.继承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吴国平.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8、聂斌.论我国遗嘱形式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09)




本文编号: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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