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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法律问题分析,票据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5-02-02 17:06

引 言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票据作为信用手段和支付工具,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习惯把货物发票、会计凭证等往来票据称为票据。因此,有人将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票据称为广义上的票据。但是,科学意义上的票据概念并不是广义上的票据概念,是不能包含货物发票、会计凭证等在内的。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的概念,并没有给予实质性的定义,只是对其规定了简单的词语性定义,确定票据所包括的具体内容。《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中并没有提及电子票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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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电子票据的定义
在我国清末后期进行变法的过程中,作为商事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票据法的制定也提上了日程,并请日本学者起草了票据法草案,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完成立法。日本《电子商业票据法》规定:“电子商业票据是指实行电子化后的商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金融凭证。”美国开创了电子票据使用的先河,其中在《统一电子交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可转让记录是指,如果该电子记录是书面的,则可以是一个票据或一个单据,并且该电子记录的签发人明确同意了该电子记录是可转让记录。”1这里的“可转让记录”是由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者储存的记录,与我国的电子票据概念居于同等地位,只是措辞不同而已。我国台湾地区是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比较好的地区。票据交换所依据台湾地区“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定义做如下规定:“电子票据系指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以电子签章取代实体之签名盖章,包括指定收款人且划平行线之电子支票,委托金融业担当付款之电子本票及金融业者付款之电子汇票。”

(二)电子票据的特征
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票据,与传统票据相比,虽然也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但是这种财产权利却是以电子符号的形式存在的。电子票据信息是由一组含有用户身份、密码等内容组成的特殊信息。人们使用电子票据进行交易的过程归根结底就是票据信息交换的过程。同时,电子票据的支付与流通,无须票据载体的直接支付与流通,只需要支付与流通电子票据信息本身即可。电子票据的支付与流通,实质上是电子票据信息的支付与流通,而不是票据载体的支付与流通。正是由于电子票据支付与流通的这一特点,才使得电子票据的支付与流通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使得电子票据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将成为我国信息化社会中票据形式的主要发展趋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票据可以称得上是票据的第二次革命。

三、电子票据给我国相关法律带来的问题..............................17

(一)电子票据给我国票据法带来的问题...............................17

(二)电子票据给我国刑法带来的问题...............................21

(三)电子票据给我国税法带来的问题......................................21

四、构建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22

(一)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确立....................................22

(二)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25

结 语......................................28

四、构建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一)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确立
目前电子票据处于正在成长的过程之中,将成为未来支付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代表了电子付款方式的信息社会的发展方向。电子票据在企业交易过程中的广泛使用,有利于资金周转的顺畅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极大地方便了财产的流通。我国电子票据立法应该对电子票据的发展持鼓励发展的态度,但是鼓励也并不是不加限制的,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规范。由于票据在市场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无法解决由于票据流通问题而引发的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当前正是传统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的过渡阶段,二者将会共同存在,无法确定优先性。按照扩大解释的方法,将电子票据中出现的问题用传统票据法进行规范处理,是我国当前对电子票据法律调整的倾向,但是这样调整会出现电子票据和传统纸质票据无法协调的情况。我们一方面不能让电子票据任意发展,另一方面还要鼓励其发展,因此,对电子票据要进行适当的规范,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使电子票据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

(二)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
《票据法》中第十五条关于票据的救济体系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方式虽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起到对电子票据的保护作用,但是如果从电子签章的角度加以规制,会更加有利于电子票据的发展。笔者建议对《票据法》第十五条增加“电子票据不适用本条”的例外规定。《电子签名法》对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规定,不是为票据权利人的失票提供救济手段,而是通过对盗取他人电子签章者追究责任来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这并不符合传统票据救济理论的主旨即以恢复权利行使手段为目的。至于如何获得重新行使票据权利的手段,则属于怎样重新获得电子签章的问题。如果未被篡改,则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若已经被篡改,,可以通过提供有效证件或者其他方式等进行对更改后的电子签章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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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明确了电子票据的定义,从我国电子票据的发展现状和域外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两方面说明了我国电子票据存在的法律问题。电子票据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相关法律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问题。最后笔者从立法原则的选择、立法模式的构想、实体制度的构建以及配套法律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电子票据的立法思路。即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中,对其进行规范,对《票据法》相关法条进行修改。当然仅凭一部《票据法》不可能解决电子票据交易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应制定能与之相互衔接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票据法、刑法、税法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从而建立起更加全面和协调的电子票据法律保护体系。我国电子票据立法保护不仅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而且其技术性和专业性也很强。目前国内对电子票据进行研究的文献资料并不多,加之笔者的能力和学识有限,因此文章中难免有不周延的地方。与此同时,笔者在《票据法》中大胆构想设立电子票据章节也仅仅是提供了宏观性的见解,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笔者的大部分工作也仅限于对现有条文的归纳总结。因此,对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的建议只是一些不成熟的零星之言。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使越来越多的人来共同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为未来电子票据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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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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