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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以区域合作协议为例

发布时间:2017-10-10 23:16

  本文关键词:论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以区域合作协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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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域合作中的地方自主权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分工,是我国区域法律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宪法问题。从区域治理的历史变迁和区域合作协议的文本考察来看,地方政府拥有的自主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地方政府自由行使区域合作中的自主权是法律的常态,而中央政府对区域合作行使批准权则是法律的例外。而这种地方自主权主要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和中央的授权。只有影响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平衡的区域合作协议才需得到中央的批准,包括可能涉及中央最终决定权的区域合作协议,可能影响中央控制力的区域合作协议,以及可能影响协议非成员方利益的区域合作协议。基于合作单一制理论,中央对区域合作的充分参与是地方自主权的法律支撑。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地方自主权 区域法律治理 区域合作协议 功能性中央权威标准 政治平衡
【基金】: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中国特色的区域法制的协调机制研究”(08CFX14) 上海浦江人才计划项目“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研究”(15PJC066)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随着全球化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特别是国际自由贸易的兴盛,以领土为界限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传统支应关系不复存在,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直接面临着全球性竞争,抱团取暖式区域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成为地方政府必然的选择。而在我国单一制背景下,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区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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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韦以明;周毅;;区域合作经济的国家立法回应——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主例[J];学术论坛;2006年10期

3 强昌文;;以契约精神引领区域合作制度的发展[J];江淮论坛;2012年01期

4 ;[J];;年期



本文编号:100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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