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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权利行为与义务行为

发布时间:2017-10-27 17:38

  本文关键词:论人类权利行为与义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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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权利乃是社会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有的自由行使自我意志的一种行为权限或资格。在政治共同体中,所谓意志的自由不能超过法律覆盖的边界,且每一种意志自由的行使都必须与其他人的意志自由相协调。法权是否是一个国家或特定社会的最高权力就成为衡量和检验这个国家古典性或现代性的根本尺度。义务行为与权利行为一样都是出现在法律制度产生之后的人类社会中。如果一种意志行为,其中的理性力量战胜了各种非理性成分的力量,控制了意志的方向,基于这种心理机制的"分内"行为就是义务行为。义务行为并非出于本能或意愿,而是出于理性制导。在现代法权下,权利和义务的数量是对等的,有多少种权利就必然有同样数量的义务。权利行为是利己不害他的行为,义务行为是利他不害己的行为,两类行为的总和构成人类的全部正常的社会行为。
【作者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关键词】权利行为 义务行为 法哲学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13BA010)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数字艺术德性研究”(13YJAZH063)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0
【正文快照】: “权利”与“义务”或许是当下全球传媒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但与传媒对两个词汇的高度敏感与众声喧哗形成对照的是,现实中很多人其实对其词 义知之甚少。从学术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是近现代法哲学的核心命题,前者更是现代法学家探索的重点。不幸的是,长期以来西方法

本文编号:11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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