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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张甲诉张乙物权确认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1-05 06:35

  本文关键词:罗某、张甲诉张乙物权确认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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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假公证在当今社会愈发频繁,由此引发的不动产物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厘清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是解决不动产物权纠纷的关键。在罗某、张甲诉张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其核心争议焦点就是罗某、张甲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份额以及郑某能否获得涉案房屋100%的抵押权。首先,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认定问题。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作为对权利的推定,其实质上就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与真正权利的归属无关,在诉讼中如果利害关系人与登记名义人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内容或者归属有争议,真实物权状况能够查明,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登记簿错误的,利害关系人能够获得胜诉判决,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被推翻。张乙使用伪造的材料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簿错误,罗某、张乙、张甲才是406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按照相关规定,罗某、张乙、张甲分别享有2/3、1/6/、1/6的份额。其次,郑某能否取得406房屋抵押权的问题。当无权处分遭遇善意取得时,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快捷、安全、高效的进行,在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对抗中,如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物权,那么法律将阻止真正权利人对物权的追回权,而郑某满足了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故应取得406房屋100%的抵押权。另外,蓉园公证处在给张乙办理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张乙对罗某、张甲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蓉园公证处要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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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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