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认定的方法探析
论文摘要 证据的认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掌握正确、科学的证据认定方法,对于法官判决案件的公正性和维护司法的公平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具体的证据认定方法,包括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方法和对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法等,分析了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善证据认定方法所需要做的努力和工作。
论文关键词 证据认定 具体方法 完善措施
在每一起案件的判决当中,都需要证据来作为判断的基础。证据提供的形式有很多种,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是衡量法官案件判决能力的一个标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真有伪,与案件的关联度有大有小,都需要专业人员提高对证据认定的认识,掌握全面的证据认定方法。证据的认定方法不当,就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影响法律的尊严,使人们降低对法律的信仰。对于案件的审判者来说,不仅需要全面掌握我国的法律知识,更需要积累完备的对证据认定的方法,才能更好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司法的公平性。
一、证据认证的具体方法分析
(一)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方法
在我国的《民事证据规定》中,明确了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审查,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和认定。首先是要看当事人所提供的视听资料,是否有其他证据的佐证,是否达到了最低证据证明的标准,要在结合所有证据的基础上,全面判断证据力的大小,然后再判断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合法证据。其次,必须检查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源,是否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偷拍偷录的就一定非法,应该将证据的来源渠道确定为欺诈、胁迫等恶意的行为上。最后,还要看视听资料是否存在疑点,是否存在被篡改的问题,是否存在故意修改视听资料中的内容以混淆法律的判卷的现象。对于这些不良问题,凭着现有的科技手段,是不难做出判断的。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要注意审查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与原始性,对于任何有法律问题的视听资料,要及时发现并做相应的处理,确保对事实的不歪曲,维护法律的公正。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认证方法,很大程度上是审查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目前我国学界虽然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但是证明力强的视听资料还是在法律的判决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于直接证据的认定方法
对于直接证据的认识,就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待证实事实的证据。一般直接证据就是指证据具有确定的证明直接性,证据可以作为单独证明使用,证据大多是言词之类的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明确地指明案件的发生,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案件的证据。
对于直接证据的认定,首先要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条件的控制和制约,是否是自愿出于举证情况,有没有受到非法手段的威逼利诱,分析证据提供者本身的可信程度。一般可以从证据提供者的知识水平和文化修养、提供证据的动机、与案件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考虑,全面排除证据提供者的不良动机,考察提供的证据内容可能性与一致性,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注意对直接证据的内容进行详细考察。对于直接证据的认定,看似比其它的证据认定要简单许多,但是越是简单的证据越要仔细认定,正是由于证据的直接性,所以包含的信息也是比较少的,更是需要通过全面详实的审核,才能确定对直接证据的采用。
(三)对于间接证据的认定方法
所谓的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通过其他证据的配合才能推断事实。一般来说,间接证据具有证明的间接性、证据的连接性、证据实物化等特点。对于间接证据的审查,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又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或价值,而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鉴定,则是证据审查的要点和难点。
间接证据需要判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所以就离不开准确、缜密的推理,证据和事实之间的联系越密切,就说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越充分。这要注意推理的前提真实性,还要注意推理的正确性,运用准确的推理手法,对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推理。在进行推理之前,对证据的事实性要做一个基本的判断,推理的前提必须保证是在真实性的基础上,才有能有一个符合事实的推理结果。虽然人们在推理时,总是注意推理的形式是否准确,但是在分析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就需要对推理的前提进行正确与错误的分析与判断。分析间接证据证明力时,要注意避免出现单纯依靠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来进行推测和判断,不能过分依赖个人的片面性经验,忽视对特殊情境下人的行为分析。
二、完善证据认定方法的措施
证据认定的方法受到现有的法律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对证据认定方法的完善过程中,也是不断探索证据认定更多途径的过程。对于证据的认定,一方面要肯定已经取得的成绩,从已有的经验中吸收进取的力量,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总结经验,整理现有认定方法中的不足,探求更完整、更全面、更科学的认定方法。
(一)坚持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关联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关联原则是证据认证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用关联的手段和方法,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减少无关证据对案件的干扰,提高司法效率,能够促使案件审判的高效进行。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成本,为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分清什么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什么又不是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这就给审判带了困扰和麻烦。提高证据认证的效率,就需要在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方面下功夫,提高鉴别证据的能力。判卷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不能仅凭表面现象来做出判断,而是要在分析案件全局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判断。在评判证据的关联性时,要更具评判的标准来进行,评判的标准不能顶得过高,应该采用先审查再认证的方法。这就要求法官在评判当中,要先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给予全面、细致的审查,在内心做出恰当的判断后,然后再公布证据的关联性,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不能草草了之,影响案件的公平性审判。
(二)发挥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辞辩论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条文当中,清晰地指出了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具有明确的直接言词辩论权利。但是在审判实践当中,这个直接言辞辩论的作用容易被忽视,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律审判当中重视书面证据,而对言辞证据不够重视,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应用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审判实践当中要求审判委员会做出判断,,但是审判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直接言辞辩论没有及时听取和分析,只是对书面的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和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直接言辞辩论就很难发挥作用。此外,证人由于出于各方面的原因考虑,不愿意出庭作证,也就很难听到关键的直接言辞辩论,这也影响了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确定直接言辞辩论制度的施行细则,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但又不出庭作证的人,实行必要的规定措施。
(三)规范民事诉讼庭外陈述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关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并且也对“却有困难”做出了解释规定。这就给不能出庭作证的人提供了作证的其他路径,也就是可以庭外作证。我国法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方面,也明确规定了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也规定了不用出庭的例外。在实际的审批实践当中,经常有不能出庭作证的现象存在,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况有很多。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证人担心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或是由于人情面子的问题等,所以能不出庭作证的就不出庭。另一方面也与法律规定有关,我国法律规定了可以庭外作证,对不出庭作证的人也没有规定处理办法,这就给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借口,即使不出庭作证也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规范民事诉讼庭外作证,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有关庭外作证的法律,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出庭作证的证人合法权利,避免他们遭受打击和报复,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不受损害,维护法律出庭作证的正常秩序。
(四)进一步明确证据逾期提交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规定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在实际的审批实践当中,这样过于绝对化的规定并不能很好解决出现的现实问题。由于受法律知识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往往不知道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所以就延误了证据提交的时间,使自身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也有一些当事人是过了举证时间之后,才发现新的证据材料,可是这个时候已经无法提交新的证据。虽然我国的法律也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规定说明,但是仍然不能解决现实情况发生的当事人故意延迟提交证据的行为,有利于司法的公正执行。这就需要国家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证据逾期提交的规定,注重考查提交证据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疏忽的情况。在明确这一规则的过程当中,要坚持原则性,但又不能放弃灵活性,要根据证据的不同情况区分对待,为探求事件真相提供保障。
(五)坚持完善对诉讼最佳证据的细化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应该说对最佳证据的规范是比较完备的,并且与我国的发展实践紧密结合,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在审判的实践中,要求当事人最优提交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实在提供不了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而且使用的范围也是很宽泛的,所涉及的证据都可以适用。在看到诉讼最佳证据规定的完备性同时,也要承认这种规定上的完备性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很多的不明确性。对于不能提交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的条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法官的评判带来很大的问题,容易掺杂很多主观性的判断,影响司法公正。法官在评判过程中,评判的标准和尺度很难把握,容易出现同样的证据在不同的法院判卷出现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这就要求法律在对诉讼最佳证据的规定方面做出细化说明,对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类说明,为法律的判决提供客观公正的标准,确保司法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肃惩处违法乱纪人员。
总的来看,对于证据的认定方法提升,还需要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认定规定基础上,结合法律判决实践,不断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方法,力求让证据在不断发展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得到最准确、最科学的判断,有力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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