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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刑法的犯罪本质之争及中国反思

发布时间:2018-01-16 20:04

  本文关键词:论俄罗斯刑法的犯罪本质之争及中国反思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04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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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源自苏俄刑法,而俄文的相应术语始终是"社会危险性",即"общественнаяопасность"。自从20世纪50年代该术语传入中国以后,我们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普遍地理解成为"社会危害性",但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何者描述犯罪的本质更为准确,在苏俄刑法中曾存在争议。前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始终居于主流,其作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包含主观因素,更注重描述未来的动态;后者主要强调行为的客观损害,而不包含主观因素。据此应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必须甄别和区分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本质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客观侵害的不同;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体而非简单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既尊重了历史客观事实,也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体系。
[Abstract]:The social harmfulness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originates from the criminal law of Soviet Russia, and the corresponding term in Russian is always "social danger". Since the term was introduced to China in 1950s, we have followed the Chinese language habit. It is generally understood as "social harmfulness", but these two terms have different criminal significance, which is more accurate to describe the nature of crime. The former is always in the mainstream both in theory and in legislation. As a descrip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it contains subjective factors and pays more attention to describing the future dynamics. The latter mainly emphasizes the objective harm of behavior. Therefore, we should reflect on the theory of social harmfulness in our country: we must distinguish and distinguish the social danger of crime, t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ature of crime and the social harm of behavior, that is, the objective infringement; As the essence of crime, social harmfulness can not become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Social harmfulness should be the object of crim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organism rather than the sum of simple; The theory of social harmfulness should be reformed in China, which not only respects the objective facts of history, but also helps to form the theory of social harmfulnes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even the constitution system of crime.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2011"
【基金】: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培育项目(2016ZDPY10)
【分类号】:D924;D951.2
【正文快照】: 我国1997年刑法典实施20年过程中,涌现了许多富有刑法哲学意蕴的基础理论问题,其中社会危害性理论位居前列。社会危害性理论既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范畴,又是受到抨击最多、褒贬不一的价值评价用语。[1]3苏俄关于犯罪本质的社会危险性理论被我国刑法学界从20世纪50年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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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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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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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3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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