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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及其中国关怀

发布时间:2018-01-21 09:30

  本文关键词: 形式法治 法治中国 法治思维 出处:《学习与探索》2014年07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从法治发展的历史起源来看,人类最终选择法治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理性的觉醒和进化,形式法治开始取代其他治理方式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从法律的概念本身来看,形式法治其实是由法律的本质和特性决定的,只有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概念,法律才能成为权威性指引进而产生合法性和正当性,以确立持久稳定的行为预期。坚持形式法治建设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因而应在尊重和信任法律过程中凝聚社会共识,以程序和制度为手段最大限度地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在全社会建立起法律思维以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Abstract]:From 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there is a certain inevitability for mankind to choose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awakening and evolution of reason. The formal rule of law began to replace other forms of governance and became the main mode of social control. From the concept of law itself, the formal rule of law is actually determined by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w. Only as a formal concept, the law can become an authoritative guide to produce legitimacy and legitimacy.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lasting and stable behavior expectation,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present Chinese society to adher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formal rule of law. Therefore, the consensus of the society should be consolidated in the process of respecting and trusting the law. By the means of procedure and system, the public power is restraine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and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are guaranteed. At the same time, the legal thinking is established in the whole society to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Chinese Dream".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基金】: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12FFX016)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青年团队项目)“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IFYT1220)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走向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推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显得更为迫切,转型社会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法治的实现需要一整套从宪法规范到具体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前提条件,这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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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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