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追续权制度及其借鉴
本文关键词: 著作权 追续权 德国追续权制度 出处:《知识产权》2014年0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德国追续权制度从1965年确立至今,共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动。一次是1972年,变动来自国内的推动,其结果是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另一次是2006年,变动来自外部即欧盟的推动,其结果是使该制度更趋完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26条是德国追续权制度的核心,该条对追续权适用范围、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利益提取方式、利益提取的法定最高数额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德国其他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保证了追续权的实现。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建立虽以法国为样板并且该制度后来还受到欧盟法律的影响,但仍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于当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Abstract]:Since its establishment in 1965, Germany has experienced two major changes: one is 1972, the change comes from domestic impetus, and the result is to make the system more operational; In 2006, the change came from the outside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result of which is to make the system more perfect. Article 26 of the Germa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ct is the core of the continuation system in Germany. This article makes clear provisions 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subject of right, subject of obligation, condition of exercise of right, way of interest extraction, legal maximum amount of interest extraction and so on. In addition, other German laws. In particula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also ensur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of continuation. Alth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right of follow-up in Germany is based on France, and the system was later influenced by the 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 However, it still retain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German system of pursuing the right to continue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right of continua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学教研中心;
【分类号】:D951.6;DD913
【正文快照】: 一、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发展按照德国学术界的理解,追续权(Folgerecht)是美术等作品的作者就其作品原件再次出售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追续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法国。德文“追续权”是从法文“droitde suite”直接翻译而来的,按其字面理解就是“追踪权”,意为“追踪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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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7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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