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结构研究
本文关键词: 法律形式 法律体系 判例制度 中国古代 出处:《北方法学》2014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结构要素的变迁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合理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影响。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法典化、法律解释的多样化和判例法的非主流化是法律形式变迁的基本特点。三者在不同时期出现过以某种法律形式为中心的发展,但都暴露出各自缺点。明朝至乾隆年间,是三者的综合时期。乾隆朝时形成了以成文法典为纲,可变性较强的条例为主体,及时性、特殊性和准确性为优势的判例制度为补充的法律结构。三者形成了各有分工但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形式结构体系,使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建设上形式结构完成了合理性、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结合。
[Abstract]:The changes of the elements of the legal form structure in ancient China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and influence on the rationalization of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 Chinese legal system. The diversification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non-mainstreaming of case law ar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 of legal form. But they all exposed their shortcomings. The Ming Dynasty to the Qianlong period, is the comprehensive period of the three. Qianlong formation of the written code as the outline, variability of the regulations as the main body, timeliness. The legal structure, which is supplemented by the case law system with particularity and accuracy as its advantage, forms a legal formal structure system which has its own division of labor but also restricts each other and complements each other. The combination of rationality, stability and variability has been achiev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作者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基金】:“云南省第十五批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支持
【分类号】:D929
【正文快照】: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在结构上自秦朝以来就由多层次的、相互间有一定关联的不同种类构成。不同层次的法律形式在稳定性、效力及司法适用上各不相同,相互间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当然,不同时期的不同法律形式都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与重点发展。司法实践证明,某种法律形式的立法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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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7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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