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性问题研究——以河南特大“瘦肉精”案件为主要样本
本文选题:河南“瘦肉精”案 + 食品安全 ; 参考:《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1期
【摘要】:河南首起特大"瘦肉精"案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犯罪案件,对于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该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对于危险方法相当性的认识与判断。应运用类比的思维方式和解释方法,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而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方法的相当性。该案中刘襄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有下列因素影响了该案的定性处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因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因素、民意因素和政策因素。该案定罪是多种因素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该案对于一般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具有启示作用,即在定性过程中应注意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犯罪特征的考察以及多种因素对定性的影响。
[Abstract]:The first case of "lean meat essence" in Henan Province is a typical crime case which has great influence on food safety. It has many implications for the relevant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ke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by dangerous method is to recognize and judge the equivalence of dangerous method. We should use analogy thinking mode and explanation method, concrete analysis of specific cases, so a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behavior has the equivalence of dangerous methods. The acts of Liu Xiang and others in this case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by dangerous means and the crime of illegal operation and the crime of producing and selling toxic and harmful foo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dealing with a felony,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should be characterized by dangerous methods. The following factors affect the qualitative treatment of the case: the relevant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he characteristic factors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food safety, the public opinion factor and the policy factor. The conviction was the result of a combination of factors. This case has enlightening effect on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general crimes against food safety, that is,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in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on the qualitative analysis.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分类号】:D920.5;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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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8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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