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社会中法的秩序功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05 16:05
本文选题:分化社会 + 秩序 ; 参考:《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法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但是其存在的价值,更是其实际功能的表现。法对于社会秩序而言的功能,亦是古往今来诸多法律人不断思考探究的论题。然而,在法关于社会主体行为的干涉和指导之外,在法对于社会结构体系进行调整制约之外,法似乎仍然在某些特定的层面发挥着我们所熟悉但又陌生的功能。这种功能发生于我们所难以平面分析的时空的领域,是关于法这一事物自身存在于全社会,并将持续于全社会中发生效力的功能。而之所以不断去实现这样的功能,显然源于接受并遵守法律的事实不断被动摇,在观念上危及了人类所一贯遵循的一般社会秩序。有赖于自创生系统论的提出,通过“区分”的概念,我们所熟悉的社会得以“分化社会”的新形态呈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分化社会是一种通过特别视角观察所得的社会形态。这种视角根据自创生系统论的“区分”概念,通过择取二维符码、区分系统与环境,进而将社会以“系统——环境”的结构为单位进行无穷划分,所得的社会形态即呈现社会各个独立系统相互分化的样貌。秩序功能,并不仅仅指的诸多经典中所提及的社会关系间的稳定关系,而更多的意指自我指涉的、因“秩序而秩序”的能力。这种能力并不一定在于使得平面或者立体的社会体系稳定有序,而在于使得分化的复式的超三维的社会体系不至于崩塌。这也正是以社会系统论进行观察,所得到的法在分化社会中的秩序功能。法律的这种秩序功能,首先来源于法律作为一种独立系统区分于作为环境的全社会这样一种客观事实。而这样的事实来源于一般知识在法律系统内流通参与的自我描述、市场功能取向所引发的自创生网络化。而作为一种独立系统,法律系统因为系统本身的特质而具备包括以沟通为基础形成系统化约复杂、因冲突而畸变状态制造复杂这两方面的表现。法律在分化社会中的秩序功能,一方面是时空持续意义上,法律系统自我维护自我稳定;另一方面是认识结构中,法律系统作为集合其他诸系统的概念合集维持诸系统的共同存在;最后一方面则是法律系统自身完善,对于整体社会内其他系统的完善和运作结构的合理化也有着优化促进的意义。这三方面的功能共同保障着这样的事实:法律是可能的,并且社会主体相信法律是可能的,更进一步的因为这种相信,法律能够循回的证明自我的能力,并通过这种不断的循回,在上述三个方面发挥功能,将社会带入和谐稳定并因为这种和谐稳定而愈加积极的发展轨道上。而对于法律系统在分化社会秩序的这个层面所发挥的功能,在过往的认识中因为某种程度上的“理所当然”,反而被搁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但这种有意无意的忽视,却造成了法律发展过程中,部分实践能力的缺失。故而随着法律系统的不断发展,功能缺失的法律系统本身也逐渐显现问题、遭到质疑。本文希望通过对分化社会中法的秩序功能进行分析解读,将失落的功能标注出来,希望中国法律能够在更为清醒的状态下,发展自我的道路。
[Abstract]:This paper ,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 differentiation " of self - creation system theory , is a kind of objective fact that we are familiar with but not familiar to the society . However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 the legal system with the missing function gradually appears the problem and is questioned . In this paper , we hope that by analyzing the function of the law in the differentiation society , we hope that the Chinese law can develop the road of self - development in a more conscious state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0-0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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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秀印,许叶萍;中国社会分化的悖论及正论达成路径[J];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01期
,本文编号:184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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