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中国与古罗马民商事契约话语体系比较研究——由一份古罗马“卖地文契”引发的思考
本文选题:“公平”理念 + “权利义务” ; 参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01期
【摘要】:古罗马法学家在民商事契约领域精心构建了一个"权利义务"的话语体系。与之相比,在古中国的民商事契约领域,官府与民间形成了一个有关"公平"的话语体系。当带着古罗马契约文化基因的西方民商事契约制度与理念被移植到中国时,成长于中华文化系统中的中国人觉得陌生。所以,如果在立法中完全移植西方的民商事契约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会使普通民众遇到意识上的障碍。通过对古中国与古罗马两种话语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不难发现,两国在民商事契约实践当中追寻的目的是同一的,即保障契约的顺利实施。所以,透过不同话语体系的外衣来分析其本质内涵,这是当前发掘法治"本土化"资源的主要路径。
[Abstract]:Ancient Roman jurists carefully constructed a discourse system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he field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s. In contrast, in the field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s in ancient China, the government and the folk formed a discourse system about "fairness". When the western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 system and concept with the genes of ancient Roman contract culture were transplanted to China, the Chinese people who grew up in the Chinese cultural system felt strange. Therefore, if the western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 system is transplanted in the legislation, it will make the ordinary people meet the obstacle of consciousness in practic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wo discourse systems in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 purpose pursued by the two countries in the practic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s is the same, that is, to guarante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contracts. Therefore, it is the main way to explore the "localization" resources of the rule of law by analyzing its essential connotation through the cloak of different discourse systems.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文化繁荣与文化创造语境下的中国法文化研究”
【分类号】:D904.1;K1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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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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