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财政上陷入危机的困境公司通常有三种可行的办法来继续独立运行:传统的十一章破产、庭外重组以及预重整。预重整制度,是一种介于传统重整和庭外重组之间的重整模式,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预先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决定重整计划之内容以及各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在取得一定比例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再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这一制度既保有了传统重整中的优势,又可以避免僵局所产生的成本,应该为我国重整制度所借鉴,围绕这一命题,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章介绍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及法源,包括对预重整的概念及相关特性的探讨与界定,同时对预重整的分类进行梳理,并对预重整制度在美国的源起及发展现状进行了描述,从而为后文展开对预重整制度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对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架构进行搭建,以美国破产法及破产规则中的规定为蓝本,参考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的预重整申请指南,对预重整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并由此引出预重整制度的法律价值,与传统重整及庭外重组相比,对比研究其制度优势,如节省时间、降低成本、保留控制权、税收优势、抑制钳制问题等。本章也对近几年的两个世界知名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阐述了预重整制度在实务中的架构及价值。 第三章深入探讨了预重整制度的程序与运行机制,分为披露声明、征集投票、债权人确认及锁定协议四个方面。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订案对预重整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可以归结为:鼓励和促进了预重整程序的运用。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两面性,预重整亦然,其速度优势也带来局限性,让它通常很难享受破产法带来的一些关键权利。 第四章在回顾和总结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并整理归纳前述基本观点和命题的基础上,对预重整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进一步将其用于指导构建与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其中,针对立法安排的构建与完善,本文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与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2;D971.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及法源
一、 预重整制度的概念
(一) 预重整的概念
(二) 预重整的分类
二、 预重整制度的法源
(一) 预重整制度的法源
(二) 预重整制度的现状
第二章 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架构及价值
一、 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 破产法和破产规则的规定
(二) 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的规定
二、 预重整制度的价值
(一) 与传统重整相比
(二) 与庭外重组相比
三、 两个重要的预重整案例
(一) 美国 CIT 集团预重整案
(二) 美国南方公司预重整案
第三章 预重整制度的程序与运行
一、 预重整制度的主要程序
(一) 披露声明(disclosure statement)
(二) 征集投票(solicitation of acceptances and rejections)
(三) 债权人确认(confirmation)
(四) 锁定协议(lock-up agreement)
二、 BAPCPA 修正案推动重整计划的快速确认
(一) 一般性推动重整案件快速解决的修正条款
(二) 专门针对预重整案件快速解决的修正条款
三、 预重整在证券法上的要求
(一) 登记要求(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二) 代理规则(proxy rules)
(三) 股权收购规则(tender offer rules)
(四) 蓝天法案(Blue Sky law)
四、 预重整制度的局限性
(一) 重整公司权利限制
(二) 公司适用类型限制
(三) 证券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我国破产法对预重整制度的借鉴
一、 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
(一) 我国公司重整存在的问题
(二) 我国公司对预重整的需求
二、 预重整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
(一) 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二) 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需要注意问题
三、 我国预重整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 通过破产法的肯定引入预重整制度
(二) 通过司法解释制定构建预重整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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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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