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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定期刑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20 15:20
【摘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中心始终置于刑罚制度,而美国刑罚制度一直处于改革变动之中,可以说,刑罚改革史即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史。而监禁刑是刑罚体系的支柱,所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很大程度上关乎监禁刑改革。监禁刑改革主要体现于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和行刑机构方面的改革。量刑制度改革的第一大运动即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从定期刑到不定期刑的改革,第二大运动即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从不定期刑到定期刑的改革。本文的定期刑改革即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从不定期刑到定期刑的改革。 定期刑改革方兴未艾,影响显赫。然而,定期刑已经进行了调适,偏移苛刻定期式量刑、扩张法官量刑裁量空间的趋势越来越明朗,,且对于这种倾向的支持愈来愈多。自定期刑到不定期刑,从不定期刑再到定期刑,之后呢?尤为值得关注与深思。美国的影响力注定其在某种程度上对其他国家的导向甚至规范的作用,对美国定期刑改革的认知与评价亦是推导参照国刑罚政策、犯罪对策的事实基础。 19世纪70年代初至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实行不定期刑。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犯罪和刑罚问题严峻,犯罪率骤增滋长社会的不安和恐惧感,高累犯率催生“矫正无用论”,泛滥的量刑差异与量刑歧视挫损民众公正感,频频监狱暴乱与囚犯权利斗争促使当局检视行刑制度,犯罪与刑罚问题引起媒体、公众高度关注,“法律与秩序”成为极具分量的政治口号,诸种因素综合酵发了定期刑改革。 20世纪70年代,美国定期刑改革兴起,联邦和绝大多数州采用了确定的量刑模式。联邦层面,国会于1984年颁布《量刑改革法》,重塑了法官裁量权,确定量刑上诉审查、确定化了量刑、撤销了假释。联邦定期刑改革的主要举措包括推行《联邦量刑指南》和强制性量刑。 《量刑改革法》规定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为联邦刑事司法体系制定政策以及发展有效方法以衡量量刑、刑罚、矫正之于3553(a)(2)确定的量刑目的符合性。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了《联邦量刑指南》,以确定法官量刑考量的因素以及量刑进路,从而极大削减量刑自由裁量权、减少量刑差异,寻求普遍的量刑公平。根据《量刑改革法》,《联邦量刑指南》对联邦法官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联邦最高院在2005年的Booker案判决中剔除了关于《联邦量刑指南》强制约束力的条款,使《联邦量刑指南》变为建议性质。虽然,《联邦量刑指南》转为建议性之后,法官在指南幅度内量刑比例逐年降低,但除了2013年,法院在指南幅度内量刑与与因政府同意于指南幅度下量刑比例之和均超过80%,据此,法官遵循指南量刑的比例较高。 强制性量刑即限制量刑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定其在法定幅度对犯罪判处的特定刑罚的量刑制度,其内容纷繁,主要包括刚性最低刑、“三振出局”法、“真实刑罚”法三种形式。刚性最低刑即对犯罪判处法定特定量的刑罚,是强制性量刑最初的、最典型的样态。刚性最低刑很早便存在,其范围从谋杀、叛变等严重犯罪扩散至毒品犯罪、枪支犯罪、儿童色情图片犯罪、身份盗窃犯罪等。刚性最低刑面临破坏指南理性的批评和宪法争议,虽然如此,2011年,联邦罪犯适用刚性最低刑的仍占14.5%。“三振出局”法即对再犯、累犯判处特定、极为严厉刑罚的法律,“三振出局”制度可溯20年代,但自80年代,实质的“三振出局”法才遍地开花。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与执行法》规定了“三振出局”制度。“三振出局”法自出台就颇具争议,2003年,联邦最高院就加利福尼亚州两起“三振出局法”违宪争议案件作出裁决,认定“三振出局”法系出于保护公共安全,合宪,而依据“三振出局”法判处刑罚并不违反宪法修正案八关于“禁止残酷和非正常刑罚”的规定。“真实刑罚”法即要求罪犯服满刑期的大部分、限制或取消“善时”制度和假释资格的法律。“真实刑罚”法主要是政府为回应公众认为罪犯实际服刑期过短和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力的问题。为激励州实施“真实刑罚”法,联邦在《暴力犯罪控制及执行法》中设立“真实刑罚”法资助项目,规定了罪犯服刑“85%”刑期的原则,为获得联邦资助,有一些州进行了“真实刑罚”法改革。至1999年,原本就符合资助标准的和进行了“真实刑罚”法改革的4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获得联邦项目资助。 分析定期刑改革后的量刑实践,发现,量刑差异普遍、量刑歧视恶劣,无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严厉刑罚、监禁扩增减少了犯罪,据此,定期刑改革之理性目的未达。另外,一些严重的负面后果——刑罚趋向严厉、“大规模监禁”、司法支出和监狱财政暴涨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梦魇。 定期刑改革目的未实现源于定期刑改革规范推导之失误。在事实方面,媒体报道犯罪增加了公众对犯罪的恐惧,公共对犯罪的量与质形成偏差甚至错误的认知,公众对定期刑改革的事实基础判断失真。在价值方面,定期刑改革目的掩盖了政治功利目的,政客以定期刑改革实现其政选目的、推行其意识形态。所以,事实判断失真、目的异化,导致价值判断失真、失却合理,定期刑改革规范推导失误。 以优良法规范之标准——有效性、公正性、人道性检视定期刑改革规范。刚性指南将完全平等视为公正,忽略了比例平等,误读了公正。但法官对指南的认可度较高,指南作为一种有效规范继续运行的可行性较大,且指南本身即量刑部分实践理性之体现。结合公正的概念、量刑公正的内涵与诉求,得以推导建议性指南是实现量刑公正的优良工具。联邦量刑委员会业已、正在也将继续修正指南。强制性量刑规范方面,法官对其认可度偏低,即其规范的有效性存有重大问题,继续运行的可行性低,且其显然非等害交换之规范,亦严重僭越自由与强制之界限。简言之,强制性量刑规范失却优良规范之有效性、公正性、人道性,应被撤销或修正。强制性量刑规范修正方向包括改变刚性最低刑、减少配置刚性最低刑的犯罪的数量、修正“安全阀”条款、改变提前释放的措施、取消某些犯罪条款,等等。 宏观大情境,保守主义导向的强硬应对犯罪政策已逐渐退热,刑罚、犯罪对策走出严厉、趋向缓和,定期刑改革正在调适,非刑罚方式的预防犯罪得到正视和青睐,科学、智能、巧妙地应对犯罪成为共识。 美国联邦定期刑改革对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鉴戒意义。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规范量刑、实现量刑公正具有合理性,但我国尚不具备实现此理性目的的必要且充分条件。而且,在缺乏美国联邦定期刑改革的诸种优势条件情形下,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结局可能更不妙。旨向刑罚公正,中国需要的首先必然不是激进的改革,毋宁是,修正和完善达至刑罚公正的现有条件。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7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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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洁;;论量刑规范化应当缓行——以我国现行刑法立法模式为前提的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01期

2 韩铁;;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J];历史研究;2012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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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艳萍;美国刑事政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2 张帅;美国行政权扩张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0年

3 冯静;美国司法积极主义哲学论[D];上海交通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28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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