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继子财产承继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25 21:35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家族法继子财产承继制度的深入研究,依据继子身份将继子划分成立继子、命继子、爱继子和螟蛉子。由于继子身份的差别,在继承财产时相应的继承份额也有所不同。继子在继承财产时也面临着财产的性质问题。在家族之中,共同劳动的普通财产通过析分的方式进行继承,所遵循的原则是诸子均分制。家族的特殊财产必须另当别论,这部分财产依其性质可分为官俸、嫁妆和个人财产。族产在不得不分割的时候,通常采用诸子均分的办法,唯一的特殊情况是“代位继承”,其不再按照“房”的标准来划分,而是直接按照孙子的个数来划分。家族成员对继子财产承继有一定的影响,影响最为明显的三类人分别是亲生子、赘婿和接脚夫。 清代的继子财产承继制度略有创新。首先,清代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承认了“兼祧”制度。其次,清代在继子财产的继承方面设置了一些新的规定使得制度更加健全。最后,清代在司法实践上突破了以往的传统规定。清代财产承继制度的创新之处就是允许“兼祧”。“兼祧”从明代的社会实践之中演变过来,适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而成为一项继承制度。在实行“兼祧”时,整个家族都要进行合族公议,只有经过此程序,“兼祧”才能被正式认可。除“兼祧”之外,继子财产承继制度对继子财产继承权进行了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继承制度考虑了继子的身份、重申了传统原则、明确了承嗣目的,明确要求在选立继子时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另一方面,法律对继子的行为也提出了许多限制。法律禁止身份低贱的人或是犯罪的人继承“宗祧”,也禁止那些因为争夺利益而辱没孝养原则的人继承宗祧。 清代在有关继子财产承继的司法实践上实现了突破。主要是对“同宗昭穆相当”原则进行了理论改革。在选立嗣子时,对继承人是否符合“同宗昭穆”原则做出了有弹性的规定,选立异姓嗣子为国家法律所允许。中国古代“家”的观念对继子财产承继制度的产生具有决定性影响。这种起源于古代祖先崇拜的“家”观念,通过祖先的遗训逐渐转变成传统乃至于成为共识。其中虽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但最终形成了决定人们生活态度的世界观。家法族规来源于民间认知的文化现象,与来自精英阶层的国家法律之间既有协调又有冲突。家法族规对疏阔的帝国法律的进行解释与细化,有的解释在法律的框架下,有的解释则超出法律的范围。家法族规有利于封建王朝的统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礼”作为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治国理念,深刻影响着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孝”作为“礼”的核心组成部分,对继子财产承继制度的影响极其深远。达到“孝”的标准,意味着继子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决定了继子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除了“孝”之外,“义”与“利”之间的冲突关系也对继子财产承继制度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以“义”为第一要素,“利”为第二要素的精英思维与以“利”为第一要素、以“义”为第二要素的小民逻辑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国家法律在两者之间进行调和,除了对“义”的一贯坚持之外,也在一定程度重视了民间的需求,考虑了“利”的重要性,最终做到了两者之间的调和。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9;D923
本文编号:235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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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9;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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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5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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