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水斋存牍》所载人命案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26 21:15
【摘要】:明末崇祯年间,担任广州府推官的颜俊彦在离任的时候,将其在职期间所经办的一部分谳词、案件和公文,简单进行分类,汇编成了公牍与判语专集《盟水斋存牍》。《盟水斋存牍》内容涉及律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诸法)、宗族、家庭、土地制度、商业等方面的资料,多方面、多层次地记录了明代社会诸多经济、社会活动,是了解明代社会司法活动的特别珍贵的文献。《盟水斋存牍》里所收录的案件和谳词,是明朝末年广州地方司法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实际司法效力的文书,是当时当地司法实践状况真实确切的反映。并且,《盟水斋存牍》里的大多数谳词均附有上级机关的批文,对于探究明末地方府级至省级之间在实践中司法程序的运作,是难能可贵的第一手资料。明代中后期,由于统治者大量的土地兼并,使土地空前集中,佃农的人身束缚很严重。统治者对城镇工商业疯狂掠夺,封建国家的徭役赋税也非常苛重,在赋税之外任意加派苛捐杂税以满足统治者巨大的需求。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斗争加剧,极端的专制制度、加上自然灾害的频发、国内白银(流动性货币)不足、党争、后金的崛起等使内外交困的明王朝危机四伏,摇摇欲坠,社会矛盾急速激化。黑恶势力越来越猖獗,他们很容易挑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使明末恶性人命案件的频发。黑恶势力猖獗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是人命案高发的原因。从《盟水斋存牍》所载人命类案件的各种案件的件数,各种刑罚的比例及共同犯罪等情况,可以了解人命类案件的概况。对于谋杀、故杀案一般处死刑,体现了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和“重其所重”的原则。 《盟水斋存牍》所载人命案中主要类型有谋杀、故杀、过失杀。各种判决首先要依律,但在断案时由于各种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各级官吏,遇到案情与律令规定有出入时,照例判决。使例与律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引律断罪之后,有些特殊的例文可以补充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通常是由各种制裁措施构成,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与财产权,还可以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身份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和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对罪犯判处刑罚。《盟水斋存牍》中的人命案在《谳略》中刑罚种类主要有戍、杖、徒、死等刑罚。在《矜审》中的刑罚一般为绞拟收赎、绞/斩改戍、绞/斩改徒。另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存在可疑情况案件,转呈多级机关反复推鞠,重视尸检等关键性证据,如确实存在疑问无法查清,援引矜疑之例改轻刑,并非是在放纵罪犯,这是存疑从轻理念的反映,体现了慎刑思想。对于犯罪主体是老至耄耋,或幼如稚儿,或肢体残缺,或病入膏肓的,援引关于年老的例文从轻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通过对《盟水斋存牍》中人命类案件的整理研究,我可以看到,在明末地方司法实践中,颜俊彦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事实调查原则。事实调查过程中,口供、旁证和尸检结果及涉案人身份等具体事实情节,在人命类案件中起着不同的证明事实的作用。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的过程中,人命类案件通常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运用理性分析和实践经验,灵活适用律文,例作为律的有力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官还可以在依法适用律例、确定刑罚的基础之上,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在律文规定的刑罚之外酌情附加杖刑或枷刑。《《盟水斋存牍》里大多数谳词均附有上级机关批文,反映明末地方府级至省级之间实践中司法程序的多级机关运作,体现慎刑、恤刑的目的。在各个朝代重刑的作用一般都呈阶段性,后逐渐衰减。为了社会稳定,,统治者力求以“慎刑”、“恤刑”等来减缓社会矛盾,从而稳定社会。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35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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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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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兴亚;明代的老年人政策[J];南都学坛;1994年04期
本文编号:235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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