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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闹”现象的剖析与惩治

发布时间:2019-04-20 08:07
【摘要】:“法闹”现象是中国当下一个富有时代特色的新问题,其一般表现为当事人因为不服法院的裁判或者是做法,便在法院内用各种蛮横偏激的手段将事情闹大来给法院施压,或者把愤怒直接发泄于法官甚至于法官的家人亲属身上,以此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面对这样的情形,法院往往不敢动用法律武器去制裁闹访者,而是为了息访花钱买安宁。如果法院的安抚到位满足了闹访者的诉求,事情可能暂时得到了了结;倘若法院的做法始终达不到闹访人心里的需求,案件可能就要进入周而复始无休止的诉讼。“法闹”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伴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转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涉及的范围逐渐拓宽,越来越有深度,处理起来也是越来越有难度。公众的维权意识正在快速提升,因此这些纠纷爆炸式的聚焦于法院。但公众的法律意识却没有同步跟进,还有部分人尝到了闹访的甜头便以此企图获得经济利益。在官民冲突之下,媒体舆论总是民众的天然盟友,反而助长了闹事者的气焰。况且法律维权途径不畅是公众最苦恼的一面,比起繁琐的诉讼程序所耗费的成本,很多当事人认为靠闹来解决问题更加简单快捷。当然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也是引起公众闹访的重要原因。“法闹”现象的发生对我国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治社会的构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与阻碍。无论闹访者是否真的受到了冤屈,其没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闹访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不论是出于社会舆论还是党和政府的压力,法院的一再退让,都在客观上纵容了闹访者,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司法秩序。闹访者的行为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了高危职业,越来越多的法官作出了退出法官队伍的决定。法官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法院的日常办公环境受到干扰,更深层面的来看,损害的是我国司法的权威,更严重的是这是无视法律的行为,带来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法闹”行为需要尽快有效的得到惩治。惩治“法闹”现象的问题最终应当落实到法治轨道上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刑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刑法》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只对发生在法庭上不尊重司法的行为有了很好的规制,但是对于法庭外法院和法官的安危却没有特殊的保障,不应该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将其区分开来。建议将本罪修改为“扰乱司法秩序罪”,把庭外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放在与庭上同等的位置看待。另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空白,建议向《民事诉讼法》看齐,早日制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层面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很详细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处理起来有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诉讼进行中的干扰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包括非开庭期间和庭审过程中。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提升法官在我国民众心中的威望;需要优化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打击“法闹”行为者的同时,也要给诉讼中生活状况的确有困难的百姓予以适当的经济资助。在执法层面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有规定的并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执行,公安机关与法官之间平常没有进行密切的沟通,导致出现闹访问题时,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很少采取治安处罚的措施。建议法院联合公安机关等其他几个部门,早日达成共识,出台打击“法闹”现象的通知,一同彻底根除猖獗的“法闹”现象。惩治“法闹”现象的根本还是要依赖于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需要得到大力的巩固与提升,这也是法院和法官得以生存的根基。法官作为知法懂法的正义化身者更要严于律己,提升自我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得到大力普及,只有民众信仰法律,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更有成效,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好局面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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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2;D9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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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J];当代法学;201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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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6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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