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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双重视角下强制性规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3 13:21
【摘要】:公法与私法、自治与国家管理一直就处于被学者不断研究讨论的过程中,私权利与公权力的衡量、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配置,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日益繁荣的情况下,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妥善交融变得更加重要,在两者之间的强制性规范也就突显出其存在的意义,其作为一种两个领域互相交流和沟通的渠道,虽然在学界多有探讨和研究,但仍然拘泥于民法中法律效力的研究、固守学者解释论的范畴,而对于一种法律问题的研究,不应仅仅考虑司法层面,立法层面更是应该仔细考虑的领域,介于目前对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的缺失,笔者欲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研究来探寻其在私法中介入程度的合理性并对公法介入领域的确定,以求可以在立法领域、立法模式层面提出些许建议,全文的思考路径和逻辑,都始终围绕强制性规范在公、私法的双重视角下分析解释层面的困境以及探求是否能从立法层面给予助力。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正文先从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入手,对其进行梳理和研究。法律问题的研究只有当定义界定正确时,才能在正确的基础之上继续深入后续的分析研究。本文的强制性规范排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这层含义,将其分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与私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并对其现行分类进行梳理,对功能和目的进行再定位,以便后文的顺利书写。接着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这一理论预设所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及强制性规范必然受到诸如经济、政治、法律思想和市民层面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影响,从上述角度的综合探索,才足以了解到强制性规定的必要和合理性,这也就印证了其对于私法的不可小觑的地位。在清晰了解界定的概念及合理性的基础上,否定我国私法实践中纯粹简单甚至可以说一刀切的解释论的模式,对司法中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并通过查阅多则案例,了解到在适用过程中,法官整体上存在裁判思路过于保守及文书判决书写过于简单模式化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当立法层面还没有采取及时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层面的变革也就是必然的选择。从宏观指导意义上讲,解释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诸如私法优位原则、法官概括授权原则等,微观上讲对于法律的效力需要有更严谨的认定。最后,从公法视角考虑,在制度构造时,对于立法领域进行区分,哪些领域需要加大强制的力度,哪些领域需要减少强制的力度,都是要根据具体的私法来分别讨论的,不能一概的认为全部再强制的不好,也不能完全赞成去强制的观点,具体问题应该采取具体的措施和方法。而且在立法政策上要坚持防范强制性规范的泛化,这也是对立法领域进行确定的基础,立法技术上则应尽量的明确化、具体化,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立法的成本,但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合理应用。在这样的基础上,强制性规范才能更好的保护私法自治又不懈怠其公法管制的功能。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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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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