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06 10:39
【摘要】:我国的立法机关长期以来只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对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实效问题则关注不够。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立法工作的重心逐渐从过去强调法律的制定向法律的修改、完善和废止过渡。立法后评估正是在这种新形势的要求下产生的。近些年来,上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至各地权力机关都在积极试点“立法后评估”的工作。丰富的立法后评估实践引起了法学界以及立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对研究此制度的价值都有一定的认同。 本文以实践中中央以及各地的立法后评估实践为切入点,关注各地在评估实践中对评估主体组成方式选择的相似与差异,期望在对立法后评估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比较与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发展轨迹和组成特点,以期为立法后评估实践的更好开展探索出更为科学与具有可行性的评估主体模式。本文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一下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在国内与国外的研究现状,为下文的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另外还介绍了作者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尝试通过传统的文献与比较研究法的同时,运用实证与跨学科等多种研究方法,强化本文的论证说明。除导言外,正文共分四大部分,结构如下: 第一章介绍了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主要从语义学和法学理论出发定义了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的概念,结合主体理论与实践中评估主体的组成,对评估主体模式进行了分类。第二节从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定位、评估主体的资格、能力、构成四个方面来论述影响科学的评估主体模式的因素。最终得出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应该视评估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国内外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的差异。第一节介绍了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和韩国的评估主体模式的变迁过程和特点。第二节对近些年来国内各地评估实践中主体模式的选择进行了列表分析,总结了这些年来国内评估实践中关于主体组成上的一些特点。第三节是基于以上两节的内容对国内与国外立法后评估产生的动因、制度保障、实践经验以及主体模式上的比较,总结了国内评估主体模式上与国外的一些差距。 第三章首先从理论与实践上分别对内部评估主体模式、外部评估主体模式以及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的优点与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第二节针对上述局限性进行了反思,并尝试通过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第三方评估主体的独立地位保障机制来弥补实践中的不足。第三节提出了一些完善目前评估主体模式不足的一些设想,即尝试构建起“最佳”的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新型的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与立法后临时评估组模式。 第四章主要是对上述两种“最佳”的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如何构建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开展的研究。通过积极培育我国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拓展“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以及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实效性三个方面来为构建新型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提供制度条件。通过统一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与标准、确立起临时评估组的组织原则两个方面为构建立法后临时评估组模式提供法律依据。另外,,也要辅之以具体的操作规程。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0
本文编号:2570360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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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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