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之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0-04-09 04:13
【摘要】:民间习惯是人们在长时间生活、生产的过程中逐渐演进而形成的,作为我国的一种本土资源,民间习惯蕴含着长久以来的传统。这种传统一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的法律进程,并作为一种社会的“调节器”,与国家法律一起共同调整着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但是,就像苏力教授说的那样,除了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国家立法对民间习惯始终持轻视的态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民间习惯并没有获得正式法源地位。在司法实践领域,被法官应用于解决纠纷的民间习惯比较有限,多数法官不敢直接将民间习惯表述在裁判理由中,且更愿意通过调解来平息纠纷。在学术界,虽然对于民俗习惯的研究并不冷门,但是,关于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条规定在立法上直接肯定了法官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民间习惯的正当性,也使该领域的研究再一次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本文将从各地法院公布于网上的裁判文书入手,通过观察数据,了解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的大致情况,并从对部分裁判文书的案例解读中,总结法官应用民间习惯解决纠纷的方法。然后分析民间习惯在适用中面临的阻碍以及其与制定法的关系,并探求其原因。最后尝试找出民间习惯在司法中理想的应用路径与模式,以期对其未来的理论建设与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4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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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莺;;试论“非遗”民间习惯法保护的利用与完善[J];地方文化研究辑刊;2017年01期
2 既白;山海经[J];w芸,
本文编号:262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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