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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威论

发布时间:2020-04-10 05:06
【摘要】:本文在深入回顾经典的法律权威理论的基础上,以解释权威过程中出现的意图主义为分析对象,通过剖析权威理论和意图主义之间的张力,说明法律权威的最佳归宿应该是法律本身而非立法者,并以此证明将实践权威赋予法律的结果就是在解释权威的过程中需要依赖一种制度相关的形式主义解释方法。根据拉兹提出的法律权威理论,法律权威的正当性需要借助权威的依赖性命题、优先性命题和通常证立命题才能获得证成。法律之所以有能力拥有权威,是因为法律的指令总是被视为具有权威性约束力。而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法律指令在内容上总是表达为权威者关于“受众应当如何行为”的观点。因此,接受经典的法律权威理论就意味着要接受将法律权威视作立法者权威的观点。当法律需要解释时,在上述观点的指引下,解释者总是倾向于运用意图主义的解释方法从立法者创制法律时所持有的信念中去探寻法律的含义。然而,从现代民主立法机关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解释应该尽量避免追问立法意图。这是因为,现代民主立法机关中的立法者都是以群体的形式存在的,不论是将立法机关拟人化还是以法律起草者的意图等同于立法机关的意图,各种由不同立法者所持有的意图都不可能通过计算和加总的方式被化约为立法机关自身的意图。换言之,从经验层面上看,民主立法机关难以拥有意图,而且其颁布的法律也不可能体现出特定立法者的意图。既然意图主义不论在经验上还是规范上都存在局限性,而经典的法律权威理论与意图主义的联系又如此紧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权威和意图主义之间的张力去割断二者的关联。根据通常证立命题的主张,权威的正当性在于权威者能够基于某种特定的专业能力或者道德考量为权威受众就如何行动作出最佳判断。因此,对于权威受众来说,“盲目”服从权威的指令反而要比揣度权威的指令承担更小的风险。因此,使法律解释摆脱意图主义的最佳办法就是将权威赋予法律本身。如果法律的权威只能从法律文本中寻找,那么法律解释就只能受到法律本身的约束。法律文本对解释活动的约束力主要由法律制度施加,因为法律制度本身是由法律构成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信任配置来对法律解释活动施加影响,而信任配置则通过决定法律元解释方法的内容来实现对解释者的约束。解释者能够通过运用与自身制度能力匹配的元解释方法来选择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而法律元解释方法的正当性则来自于法律制度中的终极权威。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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