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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0-04-13 14:46
【摘要】:随着哲学家们对世界的不断反思,哲学研究从本体论过渡到认识论最后发展到语言哲学论。哲学家们不再纠结知识的起源,也不局限于对主体和客体的关联性研究,转向对于语言意义、本质及运用的研究。其中,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动态语用学的集大成者。语言是个体思想表达的工具,它关系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在他的理论中,行为分为四类,目的行为、规范行为、戏剧行为以及交往行为。哈贝马斯把它们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生活世界”关联,并且对应着不同的有效性要求。目的行为表现为行为者对存在事态的意见或意图,规范行为是行为者在“社会世界”中以共同价值形成的规范为准则而施行的行为,“戏剧行为”是行为者为了表现自己而有意识地通过风格特征、审美表达等方式在观众面前呈现出自己观点,使其与“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产生关联的行为,交往行为是对语言概念全面的诠释,是行为者通过语言在统一认可的规范下真诚地对话而达到协调一致的行为。同时,“主体间性”是交往行为的主要特征,即交往行为是行动者相互间通过语言进行的互动。在“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了“生活世界”,它更全面地反映了言语行为的三个“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并且与“三个世界”紧密联系。“普遍语用学”理论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三个“有效性要求”、言语行为的三个表现方式以及“理想话语环境”。现实生活中,“普遍语用学”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劳动争议调解是为了友好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权利与义务争议,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然而,调解的成败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如调解员的专业性、当事人的性格和文化水平等等。如果不处理好调解的各种影响因素,调解很可能以失败告终,甚至会启动诉讼程序。这样,当事人既浪费了时间,也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普遍语用学”理论为劳动争议调解的顺利达成提供了理论保障。主持人掌握三个“有效性要求”和言语行为的三个表现方式,能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有效维持调解秩序,营造“理想话语环境”,从而保证当事人在公平、友好的语境下进行调解。当事人通过灵活运用言语行为的三个表现方式,遵守三个“有效性要求”,同时在“理想话语环境”的四个原则下,相互促进沟通理解,这样有利于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共识,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效益。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0-0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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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敏;;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合理性[J];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08期

2 莫e,

本文编号:262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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