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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保护法中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3 22:49
【摘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彻底改变了原先零散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个人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跨国公司的生命线,而互相依存的全球经济对个人数据在世界范围内流动提出了迫切需求。由于不同法域的存在,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各不相同,一旦数据跨境流动,即使再完备的法律规范制定也很难确保个人数据流向它国能够被合理的保护。欧盟作为最早开展个人数据保护的区域性组织,其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是全世界范围内在数据保护领域的标杆性文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向第三国流通采取紧缩手段,将适当性保护作为向第三国流动的原则,若第三国未能达到适当性保护的认定,则不得进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但在实践中能够达到适当性保护认定的国家并不多,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欧盟与美国以签订安全港协议的方式促进双方间个人数据流动,并且欧盟还将标准合同文本和约束性公司规则作为适当保障措施来促进个人数据流动,然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问题。故本文以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为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完整的探索性研究。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欧盟数据保护法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内容。通过对有关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概念、权能机关、欧盟数据保护法的发展沿革、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渊源进行阐述,为后续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就适当性保护进行阐述,分析适当性保护的内涵、适当性保护的认定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就安全港协议内容进行阐述,本部分主要分析欧盟与美国之间个人数据跨流动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介绍和分析施姆雷斯案,指出欧盟法院裁决对欧美间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影响,最后对新达成的隐私盾协议进行分析。第四章就标准合同文本首先进行概述,接着对目前使用的三种不同版本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标准合同文本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就约束性公司规则进行分析,阐述约束性公司规则的内涵、约束性公司规则的申请与批准、约束性公司规则的执行和监管,指出约束性公司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评价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首先结合即将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进行评价。接着对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并指出我国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上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提出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5;DD91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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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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