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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制度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30 00:34
【摘要】: 现代人权理论脱胎于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论。从要素的萌发到理论的形成,自然权利绵延两千余年,最终固化为一套相应的制度。本文以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著述和17世纪以来西方若干法典文献与国际人权宪章为研究材料,采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自然权利制度化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章。导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论文的大致框架和写作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分析了自然权利的源流与演进。该部分在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交织中展开。沿着历史线路考察,会发现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发展到斯多葛学派时发生了转向,人的独立性与人生而平等观催生了自然权利的萌芽。经由西塞罗,古代自然法思想得以传承,进而在中世纪基督教那里,平等观进一步升华、契约观进一步拓展。欧洲文艺复兴后,个人本位逐步确立,一批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主导了由传统到现代的转换。传统政治哲人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的最初状态即是政治社会,而霍布斯创设了自然状态作为人类的原初状态,处于其中的人只有自然属性,并以此为起点论证了政治权力的起源和目的。随后,洛克传承其逻辑进路,将自然法继续向自然权利推进。个体的欲望外化为自然权利,构成了国家的起源和人为法的根据,人们不需再从缥缈的自然法则中寻找支持。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在一套崭新的词汇中被改造成自然权利论。自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系统提出和论证之后,自然权利经历了辉煌、衰落与沉寂,最终于二战后被“人权”概念所取代。正是基于自然权利与人权之间的渊源关系,西方诸多学者往往将人权看作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不过二者也存在诸多差异。百年前,自然权利概念传入我国时译为“天赋人权”,但“天赋人权”并不能准确地对应西方的“自然权利”。 第二章对自然权利进行学理分析,包括自然权利的基础、内容、性质和评价四个方面。就基础而言,自然权利论以自然状态中的人性为基础搭建起学说平台。其中,人自我保存的欲望和人之理性分别构成了自然权利的哲学基础和实现基础。人性基础使自然权利具有一种原生性,表明了自然权利不是来自人为的努力,也不是来自外在的授予,进而推导出,国家不能产生而只能承认自然权利,如果剥夺自然权利就意味着道德上的非正当性。就内容而言,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属于核心性自然权利,惩罚权、同意权、抵抗权足为了保护和实现核心权利而派生出来的权利。就性质而言,自然权利首先是一项事实权利。它是人生而有之,在自然状态下本来就客观存在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人们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自然权利便成为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没有自然权利,就没有权利的让与和委托,也就不会产生公共权力和政治社会。这就逻辑地推导出:自然权利是国家、政府的起源和目的,是否保护了人之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衡量政府的好坏标准,自然权利因而成为一个评价指标,成为一项道德权利。17、18世纪,自然权利论以其巨大的感召力席卷欧美世界,成为当时的流行话语和学说。同时,其理论上的缺陷也招致众多的置疑和批判。以休谟从认识论角度的批判为开端,来自边沁、柏克、马克思等的各方责难使自然权利面临许多无法应对的挑战。然而,尽管如此,自然权利仍以其无法抗拒的理论魅力改变并塑造着世界,其历史贡献包括,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武器,为近代法律提供道德基础,为西方宪政奠定制度框架。 第三章探讨了自然权利何以制度化。该部分在对制度和制度化作出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自然权利制度化的原因和条件。自然权利制度化是以一种物化的方式推行自然权利的理念,从而将其蕴含的价值诉求和政治理想以制度为载体加以落实。首先,谋求人之解放与独立是自然权利制度化的内在动因,它使每个独立个体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再寄托于对他人的依附以及神灵的庇佑,从而能够诉诸于一种明示的程序。其次,在政治社会中,自然权利是一项道德权利,这种抽象的主观权利必须经由制度化中介的表达和确认才能实现向实证权利的转化。再次,自然权利制度化作为一种姿态指向国家权力,通过明示权利和配置权力,为政治行为划定可为与不可为的明确空间,同时也为其确立最高的道德标准。自然权利得以制度化以及制度化的程度,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其中,时代提供了契机,理念的传播完成了思想上的更新,而杰出政治家的参与又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第四章探讨了自然权利如何制度化,分别从自然权利制度化的方式、路径、手段三方面展开。就方式而言,自然权利的制度化主要有宣言与法典(包括公约)两种方式,而且往往是先有宣言,后有法典。自然权利的制度化不仅体现在英、美、法等国的人权宣言和宪政文献中,而且也体现在近代欧洲的法典化运动所产生的部门法典之中。正是通过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典,平等权、财产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宪政原则得以具体化。二战后,人权乃人类基于人之尊严的天然权利、是前国家性质的自然权利思想在国际人权宪章中得以确认。在自然权利制度化的路径上,英国采用的是诉诸“往昔的权利”、“本来的权利”的经验式,法国选择的是先验式的“应该享有的权利”。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和自然权利论的重要传播地,同时受两种思维方式的影响。就自然权利制度化的手段而言,从自然权利被主张到自然权利制度化,手段的斗争性贯穿全过程,只不过有时诉诸武力,有时表征为妥协和争议。自然权利的制度化在斗争中实现,这种实现不是斗争的终结,而只是为进一步的斗争划定了范围,即为人们在制度内拓展权利提供了平台并框定了空间。 第五章对自然权利制度化进行反思。自然权利的制度化,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问题。该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剖析。其一,自然权利论奠定在抽象的人性基础上,当其遭遇具体化的人时,神圣的权利对部分人而言意味着欺骗和谎言。并且,当17、18世纪自然权利在制度上取得巨大胜利时,又恰是英法等人权先行国家赤裸裸的对外侵略与剥削时。因而,制度上的胜利并不代表事实上如此,自然权利制度化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权利的一个必要前提。其二,自然权利理念的传播以及自然权利制度化的实践均存在一个以欧美为中心向外辐射的现象与过程,即其初始具有地方性,二战后才开始具有世界性。然而,当地方性遭遇世界的多样性时,势必存在人权对话的困难。另外,自然权利的绝对性与人类对共同福祉的要求,两个冲突的价值观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关系,自然权利制度化提供的保障手段也存在局限性。因此,自然权利制度化即第一代人权出现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历史也随之代际递进。 结语部分简要探讨了中国语境下的人权建设。自然权利是关涉人们如何生活得更幸福的问题,它基于人的本性,天然存在,但自然权利思想的提出和自然权利的制度化却是人为的选择、时代的产物。欧美国家的人权制度建设是在反封建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其从理念到制度已经跨越了几个世纪。中国人权建设面临着与欧美国家迥然不同的条件和问题。目前中国人权建设的困境是:人权先行国家的指责压力,国内人权制度建设的千头万绪。对缺失权利传统和处于与西方不同文化背景的我国社会而言,了解西方人权背景及其走过的风雨历程,有助于我们客观地看待西方,理性地建设自我。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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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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