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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令基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7 03:46
【摘要】: 宋令作为宋代法律形式的一种,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目前国内外却很少有对宋令进行系统研究的。通过对这些宋令基本问题的研究,以期使我们比较准确、完整地认识和理解宋令及其在宋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达到进一步拓展宋代法律史的研究领域,改变目前宋代法律史令的研究缺失的现状,从而有助于理清宋代各种法律形式,更加全面的了解宋代法制的整体情况,使宋代法律史的研究更加符合宋代历史的实际。 由于宋令所规定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宋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而要全面详细地研究和论述宋令各项制度的内容及其在整个宋代的发展变化情况,远远超出了本人的学识能力,也非一篇硕士论文所能包容。因此,本文仅仅选择宋令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使我们从宏观上能比较完整地认识和理解宋令及其在宋代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目前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重律轻令,重唐令而轻宋令的现状,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宋代法制的整体情况。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 在引言中,笔者对令的研究现状作了大致说明。指出了人们对宋令的相关研究和基本认识,显示出宋令研究的是法律史界相对薄弱的环节,对于整个法律史界来说,也是一大缺憾。因此改变目前这种状况,有助于全面了解宋代法律制度。宋令是令发展演变史上的重要阶段,也是宋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其研究价值显而易见。 正文第一部分论述了令的历史渊源、宋令的修订及篇目结构。根据令的发展变化情况认为,宋令是宋前令历史发展的总结。具体而言,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令,在宋代以前大体经历了秦汉、魏晋、隋唐三个发展阶段。由此可以看出令是不断发展变化以适应时代变迁的,宋令也不例外。在整个宋代,宋令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被修订,这包括宋令内容本身的编修,也包括编纂体例上的修订,使其最终脱离了唐令体例的束缚,具有自己独特的形式。 正文第二部分深入细致地论述了宋令的内容,指出宋令包含了现代意义上的众多法律部门。论述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的:宋令在行政、民事、诉讼方面的具体表现。重点阐述了宋令行政制度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确保皇帝至尊地位的制度措施、维护等级制度的规定、官吏管理制度、公务制度等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说明宋代既是一个宗法等级社会,又是一个有着完备法制的国家,宋令为唐代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另外还有户籍、赋役方面的相关规定。其次在民事法律上,规定了市场秩序、离婚制度以及禁榷制度等等涉及民事生活的基本方面;第三在刑事诉讼方面,规定了定罪原则、法官责任及囚犯的管理等等,为刑事司法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保障。 正文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深化部分,着重探讨了宋令的性质问题。在宋令与唐令相互关系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宋令继承并发展了唐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编纂体例上都有所变化,但性质上却一直未变。从第二部分看出宋令中固然含有大量的相当于现代行政法律的内容,但同样也包含有许多相当于现代民法、诉讼法的规范,因而把宋令性质归结为行政法(规)的观点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通过对宋令性质问题的学术史考察,并与宋令相关概念如律、格、式、唐令等加以比较,得出宋令是非刑事的、制度性的法律规范,在宋代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干地位,从而明确了宋令在宋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基于上述几部分的论述,本文在结语部分对宋令进行了适当的评价。针对长期以来重律轻令的状况,笔者明确指出在宋代法律体系中,除了律以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就是令,在宋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抛弃以前的陈旧观念,给予宋令更多的关注,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法制史的整体情况,使整个法律史的研究更加符合历史的实际!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谢婧;唐宋“禁令”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0年

2 李姝;宋与西夏法律编纂形式比较研究[D];湖北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5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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