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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蒙古族地区习惯法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5-09 22:50
【摘要】: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新时期,随着蒙古族地区人民群众对于警察的执法要求变高,对警察执法合理性要求越来越高。警察权力源于民赋,执法为民是衡量执法是否合理的标尺。蒙古族地区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过实证和理论分析可知,警察执法与其他地区相比较存在特殊性,执法环境与合理性标准有很强的地域特色。警察执法起到了稳定边疆、团结民族和为蒙古族群众服务的作用。警察的执法往往都面对蒙古族群众,只有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蒙古族人民的生活、工作、社会等多方面习惯的因素,才能提高执法质量,做到即合理又合法的执法为民。蒙古族习惯法源于蒙古先民的游牧生活,内容涉猎广泛,在家庭婚姻、刑事和禁忌等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在特性上,既有准法性、民族地域性、宗教自发性又有丰富性和局限性,也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礼教一样,存在精华和糟粕。当前蒙古族地区的习惯法并没有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以习惯法为渊源的立法滞后且不实用,警察没有客观对待习惯法,再加上蒙古族地区的执法队伍和群众法律素养不高,因而警察在执法中适用习惯法困难重重。蒙古族地区习惯法在警察执法中适用具有可行性,要通过习惯法的研究和学习,对习惯法进行优劣的甄别,转变执法观念,顺应国家倡导的民族法治现代化建设,涵养现代法治观念,建立具有蒙古族地区特色的警察执法的习惯法适用的机制和引入途径,弥补国家法在蒙古族地区存在的局限,使蒙古族地区警察办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好的定分止争,从而促进警察执法的公平正义和建立良好的执法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4;D9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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