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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某某等民事公益诉讼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5-11 22:28
【摘要】:常州市的许某某等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清洗业务,将清洗废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直接排放至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某等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能否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被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修复费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结合原被告双方观点,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认定方式、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以下观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认定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将抽象的环境污染损害特征与具体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书、专家辅助人意见相结合,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5;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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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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