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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6 18:12
【摘要】: 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证据提交陪审团之前,法官根据当事人的提请对证据进行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因此作为判断证据能力的证据关联性规则至关重要。在英美法系中,证据关联性规则素有“黄金规则”之称。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法官自由心证制度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证据关联性问题没有受到立法和学理上的重视。中国传统上隶属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传统的证据学理论界特别强调证据在反映客观联系方面的意义,然而却鲜有证据能力方面的研究,在立法上,我国一直缺乏明确系统的证据规则。而作为证据能力的关联性规则的缺失,使得关联性这一证据能力的实用价值得不到充分的表现,这无疑不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美国是对证据关联性规则在理论上研究最成熟,立法上最完备,司法实践中最广泛运用此规则的国家之一。因此,为了适应中国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充分学习英美证据关联性理论和规则,本文主要从介绍了美国联邦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演变着手,对这一规则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剖析,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对关联性以及其排除规则的缘由,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自己的证据关联性规则主张。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71.2;DD915.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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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童兆洪,俞晓辉;证据——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证据的本质揭示、分析、重新表述[J];法学;2002年01期



本文编号:27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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