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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嬗变及现代思考

发布时间:2020-06-29 05:55
【摘要】:从封建社会确立之前的先秦,至近代法制转折时期的清末民初,我国古代社会中,女性一直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加之封建宗族观念的影响,其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始终受限,从先秦嫡长子继承制下的婚姻礼制习俗赋予女子妆奁财,到秦汉以律令初步确立女子享有妆奁财产权、财产继承权,至唐宋时期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发展到顶峰,不仅从继承身份、继承份额、遗嘱继承、官府干涉等方面完善了律令规定,更从司法实践加以保障,后随着元代变相削减其权利内容、明清严格限制其继承条件,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逐渐衰落,直至清末民初在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和国内女权思想萌生的双重作用下,律法不仅确立了妻子的第一顺位继承资格,还规定女儿不论出嫁与否均享有财产继承权等,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开始真正确立。纵观整个发展历程,我国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始终受制于男权主义,加之小农经济、儒家思想、文化政策、厚嫁习俗及女权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转变慢、历时长、往复性强的特点,是现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实践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法律甚为关注女性权利,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实践中女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仍不容乐观。本文对当前我国女子继承实践进行了考察,认为现代继承体系在沿袭古代以亲等关系为核心原则确立女子继承权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男女平等继承、妻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原则,是现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新发展,同时,进一步以真实案例揭示当前女性继承权实践中存在农村女子继承权缺失、封建残余观念阻碍女子继承权实现等问题,并尝试性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调配制度、制定农村家产分析意见稿、加强法治宣传等解决建议,希望对推动女性继承权保护实践有所裨益。仅从我国女子继承发展史和当前法律实践来看,陈旧文化遗留、封建残余观念是割裂女子继承法律规定与权利实践的首要障碍,我们应加强对女性继承权实践的研究,首先,应树立文化引导、观念疏导意识,循序渐进的革除封建残余思想、纠正错误观念,为真正实现女性继承权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法治氛围;其次,应注重经验借鉴,一方面,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重新发掘女性继承史,于历史分析中探索继承制度渊源,尝试变通适用于现代女性继承权保护实践;另一方面,借鉴外国继承制度中的历史原理、实践方法等,结合我国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应用,以期达到进一步推动女性继承权保护实践之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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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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