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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历史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30 21:54
【摘要】: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对法的本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法的本质是法学研究中带根本性、全局性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在法治社会中,进一步加深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也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成败。马克思主义者在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过程中对法的本质的论述,经过历代马克思主义者的不断探索实践,经历了一个渐进发展、逐步完善、与时俱进的过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脉络。从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时期的理论奠基和开创阶段(国家意志性、阶级一致性、物质制约性)、列宁和毛泽东工人革命和战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借鉴吸收和发展阶段(工人阶级意志性、人民意志性、阶级工具性)、无产阶级全面执政和法制建设实践中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理论转型和“三个代表”的理论创新以及新时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和谐社会法制观的探索(人民意志性、制度规范性、社会规范性、人民利益性、法治人性化、和谐法制观),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历史演变中的一脉相承、渐进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都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形成是历代马克思主义者集体智慧的结晶,它具有经济基础(物质)决定性、阶级利益性、社会公益性、行为规范性、历史实践性的基本特性。加强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历史研究,特别是在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中的新探索、新发展,对于指导当前社会主义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正确实施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为我们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0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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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廷泰;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J];唯实;2002年07期



本文编号:273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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