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探研
发布时间:2020-07-04 05:27
【摘要】: 维护女性的财产继承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是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所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分析唐宋时期的传统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进而探求形成这一制度的深刻根源,希望从中得出某些启示,为维护和提高女性的法律地位提供历史法文化的借鉴。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详细讲述了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探讨作为女儿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在室女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妆奁,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出嫁女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且女儿都已出嫁,还要尽孝。归宗女在财产继承上与在室女相似。其次作为妻子对夫家财产享有一定继承权。唐律规定在夫亡无子的情况下,妻子可获得家财继承权。同时,妻子对自己从娘家带来的妆奁,还有一定的专有权。再次是唐宋商人家庭的女性财产继承权。唐宋时期商人的财产继承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继承,基于其特殊性,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予以说明。最后,关于遗嘱继承,唐代法律已经为家产预分及遗嘱继承提供了可能性。如果有遗嘱确定家庭中女儿作为遗产的继承者,则女儿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在女性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时,其继承的份额和财产质量受被继承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 第二部分探讨了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较唐代的袭用与变异,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女儿继承制进一步发展,日臻完善。在室女保留了充分继承权利,在有亲子时,也可与兄弟分家析产。此外,在室女可借助嫁资而获得部分财产继承权,并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归宗女的继承权利受限,在娘家出现“户绝”时,她们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嫁女儿一半的财产。出嫁女的继承权利最小,在户绝且只有出嫁女继承时,出嫁女只能得到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余下的部分没官。第二,妻妾继承权的规定更为具体和细密。第三,女子的奁产的所有权问题。基于奁产在社会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和复杂性,将其单列为一个部分予以说明,包含女子对奁产的权利和围绕奁产产生的纠纷两方面内容。第四,《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女性遗嘱继承个案分析。本部分通过对《清明集》中的个案进行分析,证明在非户绝情况下,女子也可参与遗嘱继承。妻在,夫亦可通过遗嘱方式将财产给予妹与女。 第三部分探讨的是形成唐宋时期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根源。在传统继承中,男子的垄断继承与女子参与财产继承存在矛盾,而唐宋女子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是社会原因:受宗祧继承和家族本位说的影响,古时的财产继承制度均以被继承人的男性后裔为主,女性继承地位相对低下,唐宋时期也不例外。其次是身份原因:在人身关系方面,唐宋妇女的人身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夫为妇天”说明了妻对夫的依附关系。在夫妻财产方面,妻与夫被结成一体关系。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份是不存在的。在这种人身关系中成长和生存的女性,很难具有女性自我的独立意识,也不可能以女性主体的身份去从事社会实践。复次是经济原因:妇女的财产继承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变化具有同步性。古代妇女在经济上依附于男子,没有充分的经济权利,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而国家严格限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是不难想见的。但是唐宋时期女子的财产继承权能够从法律上确定下来,是与唐宋时期的妇女在生产领域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再次为政治原因:剥夺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限制女性参政,使女子无法通过自身的参政行为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但唐宋时期的广大妇女不甘遭受束缚,努力为自己争取到一些参与政治的权力。最后是思想原因:封建女性在礼教思想束缚下,根本无法拥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在伦理、女教、宗法、皇权的共同作用下,妇女不仅自愿认同在财产继承上的弱势地位,也丧失了抗争的意识和能力。但是唐宋女性在有限的社会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我价值。 第四部分是针对唐宋女性继承制度的反思。在和谐社会理念下,为保障妇女财产权益和完善法治,必然要求做到: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实现妇女经济地位上的独立;建立新型的家庭财产制度;树立妇女的社会性主体观念;批判继承传统女性文化。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D923.5
本文编号:2740711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D923.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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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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