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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的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3 14:55
【摘要】:权利作为当代最重要的话语力量之一,已经逐渐为人们接受,甚至成为一种价值观为人们认可内化。言必称“权利”成为人们强调自身主张正当性的策略。但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纯粹策略化的权利宣称并无直接助益。我们必须回到法律关系中认识法律权利。首先,我们要分清权利研究的不同视域,基本可以分为权利的规范研究、权利的经验研究和权利的分析研究。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法律权利研究属于权利的分析研究。并且,为有效集中本文研究主题,需要对本文的基本概念进行必要的界定,使研究能在特定范围内展开,做到有的放矢与言之有物。其次,现有法律权利理论研究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分类中的问题与使用中的问题。其中的权利分类对于人们认识法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操作性并不是特别强。如堕胎权属于何种权利?其对应的义务以及义务主体为何?传统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类型划分不足适用。而已有法律权利的使用存在诸多混淆之处,如静态权利与动态权利、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等等。因此,需要提出新的法律权利结构理论,以期解决这些问题。再次,在明确提出更具实践操作性和解释力的权利分析理论之前,必须解决法律权利的前提性问题——法律权利如何设置。法律权利设置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实质设置与形式设置。其中实质设置是指借助道义助动词——应当、可以、禁止等词汇表达。借助不同的道义助动词,我们可以在法律条文中表达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形式设置分为两种:通过法律规则要素与“萨尔蒙德原则”。但通过法律规则要素设置与借助“萨尔蒙德原则”设置又有不同。原有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分类一般无法安置“萨尔蒙德”原则。并且,形式设置与实质设置借助道义态度将两者联结,实现设置法律权利的目标。复次,针对前述问题与论证引出法律权利结构的方案。新的法律权利结构方案很大程度上以霍菲尔德的权利结构理论为基础。这种关于法律权利结构的理论,回归法律关系,并且将自由——也即通过“萨尔蒙德”原则设置的广义法律权利——纳入到法律权利中,能够更加充分地说明案件。但霍菲尔德的权利结构理论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忽略内部结构的要素、内外结构的分离、二维图示展示不足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霍菲尔德法律权利结构,需要将内部结构的要素充分揭示,联结内外结构以及借助其他图示的方式将二维图示无法表达的内外部结构充分展示。以期优化法律权利结构,解决原有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分类无力解决的问题。最后,引入两个案例——罗伊诉韦德案(堕胎权案)与无锡冷冻胚胎案。不仅将两个案件置入原有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类型划分中检验,以确认原有理论存在的问题。而且将两个案件带入法律权利结构理论中予以检验。结论证明法律权利结构理论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该类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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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万润;姚大志;;权利的基础: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J];理论视野;2013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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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彦宏;分析法学的权利概念分析[D];吉林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75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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