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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落日条款”的中国立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0-07-16 18:26
【摘要】: “落日条款”,即法律法规中附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条款。含有“落日条款”的法律法规要求: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一到就必须重新检讨其存废,否则该法律法规就应当如落日西沉般失效。“落日条款”事实上是一种法律淘汰机制,它强调了立法是个动态的、长效的过程,一部法不仅有它的日出时刻,同时也像人一样生老病死,有它的日落时刻。“落日条款”较好地处理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它通过一种自动失效的方式促请法律规范的及时更新,淘汰一些不合时宜或不必要的规范,以适应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落日条款”的适用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面向未来的特点,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调控性,对于特定类型的法的淘汰在一定范围可以发挥提前控制的功能。 作为一个在中国立法中不缺乏关注度的问题,但是国内学者对“落日条款”的研究仍然比较有限,真正从立法学角度探讨它在中国立法中适用问题的著述,同其在中国立法中的适用实践一样,并不多见。本文试图立足于中国问题意识,通过对国外学说经验的研究,对比中国的实际立法状况,对“落日条款”在中国的立法适用问题做一些粗浅的研究: 第一章意图分析“落日条款”的国外立法发展经验。在回顾“落日条款”的演进历史及其学说理论的变化的基础上,本章总结了“落日条款”在理念、立法模式选择以及适用领域三大问题上的发展走向,并以一种动态演进的视角,通过提炼“落日条款”这一立法现象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内涵勾勒了“落日条款”的概念轮廓。 第二章着力考察“落日条款”在中国立法适用中的现状。国内学者虽然对“落日条款”有过三次集中关注,但是从整体上看,其在中国的立法适用中仍呈现出调整对象有限、立法模式混杂、适用范围模糊的特点。以一种比较法的视野,立足中国的立法实践,本章提出了“落日条款”中国立法适用之路上需要遵循的扩展适用与渐进适用的原则。 第三章试图论证“落日条款”在中国立法适用中的可行性。理念是制度的先导,文章首先分析了“落日条款”内涵与中国立法理念之间的关系。以此为背景,遵循前述的扩展适用与渐进原则,本章以在中国立法中广泛存在的暂行性立法为切入点,理性分析了其同“落日条款”的契合性。本章进一步选取了上海地方暂行性立法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变动情况的研究,考察了“落日条款”在该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推进“落日条款”在其他领域的适用提供参照。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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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芮卫东;法律失灵:一个客观的法律现象[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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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01期



本文编号:275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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