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出路
发布时间:2020-08-04 11:42
【摘要】:网络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最近几年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争议的人肉搜索便是其中之一,这是一种对传统网络信息搜索的超越和突破。从2001年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期间的代表性事件有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2007年的死亡博客案、2008年的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和2010年的河北大学校园飙车案和钱云会事件。从我国已经发生的一些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具有道德的和反道德的色彩。而且人肉搜索并不必然导致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大部分的人肉搜索都与个人信息乃至个人隐私有关,因而人肉搜索成为法律界无法逾越的一道难题。当前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导致人肉搜索在现实中遭遇到法律困境。人肉搜索从进入公众视野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概念、特点、秩序状态及如何规制都是具有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问题。人肉搜索为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负面效果也都十分突出,并且还引发了诸多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因此只有对人肉搜索及其引发的相关道德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探索出有效的引导、规制之路,这也使得对人肉搜索的研究显得更加必要、紧迫。 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所以,非常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该问题。目前学界对人肉搜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人肉搜索事件的罗列,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人肉搜索中的道德因素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对人肉搜索秩序状态的探讨等。 人肉搜索是指在广大网友参与下对特定人物或特定事件的信息进行搜索,借助计算机网络进行广泛传播,将隐藏起来的不为人知的信息经过搜索呈现在众人面前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区别于机器搜索,具有自发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参与者都是自发没有组织的参与目的是多样的;具有交互性的特点,参与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互动;相似性的特点,在搜索过程、手段、结果方面都是相似的;传播迅速影响广泛、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的互动传播迅速影响广泛;诸多现实案例同时说明人肉搜索具有道德和反道德双重色彩的特点。按照哈耶克二元秩序观理论,自生自发秩序都具备一地的存在合理性,我们不能断然否定这种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应当具有内在规则,该内在规则应该明确化;自生自发秩序应该有一种良好的状态,因势利导,考虑其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人肉搜索属于哈耶克二元秩序观下的自生自发秩序,根据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我们可以从道德、法律、人肉搜索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博弈等事先存在的规则来正确引导和规范人肉搜索的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秩序为网络活动有序进行提供借鉴,内部规则之确立可为网络发展提供有益启示和经验,为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处理提供一个典型个案,一种是弘扬道德的有力方法,是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传统道德是人肉搜索的道德基础,人肉搜索具有道德和反道德的双重属性。从法律层面讲还潜伏着侵犯隐私权的危险,这就要求我们把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结合起来。道德自律是道德发挥作用的重要作用,道德他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以德治网中加强人肉搜索中网络道德教育,强化道德的自律性和完善道德他律。道德并不排斥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他律,只是要求他律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依法治网中以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为例,着重论述了如何用法律来规范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环境下,侵犯隐私权与其他侵犯隐私权有所不同,论述了在信息收集行为、信息传播行为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我过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各自为战、法律混乱不成体系;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缺失等不足。建议将隐私权制度在民法中予以确立,增强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隐私权保护的系统化。除道德、法律的规范引导人肉搜索外还可以从推行上网实名制、提高网友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我保护等个方面来规范和引导人肉搜索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0-052
本文编号:2780505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0-05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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