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既判力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9-07 19:44
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所具有的通用性和拘束力。判决一旦确定,必然就不能再通过上诉等的异议方式颠覆判决结果(形式上的确定力),也不能通过提起新诉的方式重新争论判决的内容。确定判决通过这样的方式固定案件结果,判决的内容作为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准。既判力理论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备受各国学者重视,并围绕既判力是怎样一种拘束力以及具有怎样的通用性(本质论),当事人为何受既判力的拘束(根据论),既判力存在于诉讼法上的意义(作用论),以及既判力的时间界限、客观范围、主观范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多种探讨。本文就围绕以上问题,结合日本法院现有的判例,对当前日本民事既判力理论制度进行若干阐述和探讨。全文共包含三个章节。第一章是日本民事既判力制度的基础法理。具体分三节论述日本民事既判力的本质论、日本民事既判力之依据、日本民事既判力的作用论。尤其围绕既判力本质论的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诉讼法说、以及日本特有的权利实在说进行分析。在日本民事既判力的作用中,重点阐述“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之关系,并介绍“一事不再理”在日本学界的法律依据及共同认识。第二章是日本民事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及其扩张。分三节分别阐述日本民事既判力的时间界限、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其中,就日本民事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来说,《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针对确定判决的所提出的异议事由,以口头辩论终结后产生的事由为限。”换言之,在标准时之前,当事人能够主张却没有主张的事实,就不得在后诉中进行主张。由此可知,前诉判决在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产生既判力。就标准时后形成权的行使,本文以租金变更请求权为例,通过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试分析时点说和期间说在适用结果和产生效果上的差异。其次,对形成权的遮断效力进行学说和判例上的分析。日本民事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所讨论的问题,是一个有关“在判决所表示的判断中,有关什么事项之判断产生的既判力”的问题。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项,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局限于“判决主文所包含的内容”。所谓“判决主文所包含的内容”,在确定判决中,是指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的判断。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不包括判决理由,文中分析了判决理由不产生既判力的原因。抵消抗辩,作为既判力客体范围之例外,《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项规定,当被告提出之抵消之抗辩,且法院对其效果做出判断时,在使诉求债权(受动债权)消灭的必要额度的“反对债权(自动债权)不存在”之判断产生既判力。最后,列举日本最高法院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中诚信原则的拘束力的相关判例,探讨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限缩和今后发展趋势。日本民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中,简述了既判力制度理论的相对性解决之原则,以及既判力对继受人的扩张。既判力对被担当人的扩张,《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当事人因为他人(被担当人)成为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时,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及于被担当人。也就是说,当诉讼中产生诉讼担当时,担当者作为诉讼当事人所接受的既判力,同样及于被担当人。既判力对继受人的扩张,《日本民事诉讼法》115条第1款第3项中规定,既判力的效力及于口头辩论终结后的当事人或者被担当人的继承人。文中还探讨了既判力扩张的依据,以及若不向第三人扩张可能导致的结果。第三章是日本民事既判力制度对我国之启示。具体分两节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分析,在解释论上探讨如何更好地适用我国现有法律和在立法论上探寻更实用的立法模式。其中,第一节围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1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尤其就目前立法中出现的抽象术语在实务中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以及今后的完善方式,论文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二节分析了日本既判力制度对完善我国既判力制度的立法启示。目前实务中出现判决理由对后诉产生拘束力的问题,对比日本争点效理论,说明日本目前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可借鉴的内容。既判力之所以存在于诉讼法,甚至可以说诉讼法之所以需要既判力制度,其原因不只是因为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制度的一个句号,而且其可以有效制止再次纷争,并且使诉讼进程中的所有程序保障变得有意义。因此,既判力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31.3;DD915.2
本文编号:2813761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31.3;DD91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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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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