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贪污、受贿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9-19 21:24
2015年5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将大毅地块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叶某贪污的租金及受贿的违法所得。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确定大毅地块的权属及其价值鉴定基准日;2.如何认定叶某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成本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4.如何区分贪污罪与诈骗罪以及是否区分主从犯;5.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总的来说,上述争议焦点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两个根本问题,即叶某是否构成贪污罪?是否构成受贿罪?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文章立足于证据材料,运用相关法学理论,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参考相关案例,认真进行评析,其中所涉及的理论:不动产物权变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及与“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分、犯罪形态的区分、犯罪成本的涵义及处理、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主从犯的区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认定等等。最终得到的结论:1.大毅地块仍然属于国有资产,其价值鉴定基准日应当以登记到中山大毅公司名下的日期为准;2.叶某取得大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台耀公司追回购地差价款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4.叶某伙同程某非法占有工业开发公司应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贪污,并且两人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5.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关键在于把握住“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以及法定的追诉起点这两项前提条件,文章也通过分析总结具体的做法以供参考。通过分析,两个根本问题也得到了相应的答案,即叶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
【学位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6
【中图分类】:D924.3;D920.5
本文编号:2823008
【学位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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