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律草案》女性婚姻继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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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25年北洋政府在借鉴西方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了《民国民律草案》,简称“民律二草”,这部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关于女性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亲属、继承”两编。民国初期,立法者因受到西方“民主、平等、自由”思想的影响,加上国内战乱的原因,这部草案关于女性的法律规定,相比较之前的法规有着一些突破性的改进,对于女性逐渐摆脱封建社会的束缚,走出家庭面向社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民国民律草案》中,关于女性婚姻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婚前女性对婚姻的选择权,分为初婚女性的选择权和寡妇再婚的选择的规定;二是已婚妇女婚姻中权利义务的规定,分为婚姻中女性的权利和婚姻中女性的义务;三是离婚中女性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分为离婚权利和离婚义务两个方面。有关女性婚姻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在“亲属”一编,这体现了当时的立法还是以家族主义为本位的。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改变,在“继承”一编中也有了一些变化。从女性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不同来区别,可以分为四个主体:一是作为女儿时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二是结过婚后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三是作为寡妇在立嗣时的权利;四是作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妾”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女性继承方面法律规定的修改没有婚姻方面的规定修改的多,且与以前相关法律相比也有着不同之处。《民国民律草案》的修订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每个因素对于草案的修改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每部草案的修订对于以后草案的修订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和重要的价值,通过研究《民国民律草案》,以期能够对研究女性法律地位的演变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民国民律草案 婚姻权 继承权 社会影响 法律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9;D92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第一节 选题意义9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分析9-10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意义10-11
- 第一章 《民国民律草案》关于女性婚姻权利义务的规定11-26
- 第一节 婚姻的选择权13-17
- 一 初婚女性的选择权13-16
- 二 寡妇再婚的选择权16-17
- 第二节 婚姻中的权利义务17-21
- 一 婚姻中的权利18-20
- 二 婚姻中的义务20-21
- 第三节 离婚的权利义务规定21-26
- 一 离婚之权利21-24
- 二 离婚之义务24-26
- 第二章 《民国民律草案》关于女性财产继承的规定26-34
- 第一节 女儿对父母的财产继承权26-27
- 第二节 已婚妇女对夫家的财产继承权27-30
- 第三节 寡妇立嗣的权利规定30-32
- 第四节“妾”之法律地位的默认32-34
- 第三章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法律规定嬗变原因分析34-39
- 第一节 经济因素34-35
- 第二节 政治因素35-36
- 第三节 文化因素36-39
- 第四章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法律规定之思考39-42
- 第一节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法律地位规定的社会影响39-40
- 第二节 《民国民律草案》关于女性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价值40-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4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4-45
- 致谢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邱松庆;略论五四时期妇女运动蓬勃发展的原因[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02期
2 陈再华;妇女地位综合评价指标探讨[J];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06期
3 梁凤荣;戊戌维新时期的女学[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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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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