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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派律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11-12 12:31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应当理解为“获得辩护”权。以我国极低的刑事辩护率来看,可以断定这项权利没有普遍实现。许多公民和学者都把希望寄托在法律援助制度上,这是不可靠的,因为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特别救济,不是普遍救济,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依靠例外的“做好事”来支撑,其实比较荒谬。新近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只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表述,实质上仍然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规定。比较日本的公派律师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获得辩护”权的实现其实有两种差别很大的制度,公派律师提供的是普遍辩护,比较中日两国的经济基础及中国东西部的差异,有步骤地引用日本的普遍辩护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大幅度推进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有效刺激和提高司法人员的能力和办案质量,也为司法人员产生的社会基础提供必要条件,会极大改善我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文明状况。
【学位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2
【中图分类】:D925.2;D931.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日本“公派律师”选任机制及规则之考察
    (一) 国选辩护人的委托组织
    (二) 希望制、轮流制和希望轮流制
    (三) 国家公派律师
    (四) 责任与取酬
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公派律师制度的差异
    (一) 义务援助无力承担宪法规定的“获得辩护权”的职能
    (二) 日本“公派律师”职能优势
    (三) 日本以外类似公派律师制度之特征概括
    (四) 公派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显著不同
三、 公民对公派律师支持的运用
    (一) 被告人申请公派律师的基本条件(经济、法律规定)
    (二) 被告人申请公派律师的禁止
    (三) 公派律师与被告人关系(后续形成代理关系)
    (四) 民事代理的职权与取酬
    (五) 合理义务
四、 我国建立公派律师制度的可能性及国家、社会的保障支持
    (一) 公派律师制度与国家法制规划的关系
    (二) 公派律师制度的经费保障(可行性研究)
    (三) 公派律师制度的多元化支持
    (四) 公派律师制度的成本计算表
参考文献
致谢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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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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