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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治评估的多元化

发布时间:2020-12-15 03:21
  我国的法治评估实践俨然形成了一场"法治评估运动",但是在整体上仍然存在着"单一性局限",具体表现为:指标内容上的表征主义、功能定位上的考核主义、评估方法上的量化主义、程序设置上的事后主义、立场选择上的旁观主义。法治评估的单一性局限既会损害法治评估的价值,也会戕害法治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性特征要求法治评估的多元化,社会的理性化也为法治评估的多元化提供了可能性。法治评估多元化的关键在于超越法治指数和法治绩效评估的法治评估模式,从建构主义法治评估转向现实主义法治评估。现实主义的法治评估是问题导向的、使用导向的和情境回应型的法治评估,既重视评估结果的使用,也重视评估过程的价值。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年05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内已有法治评估实践批判
    (一) 指标内容的表征主义
    (二) 功能定位的考核主义
    (三) 评估方法的量化主义
    (四) 程序设置的事后主义
    (五) 立场选择的旁观主义
二、法治评估多元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 法治评估多元化的必要性
        1. 法治模式的探索性要求法治评估的多元化
        2. 法治运行的精细化要求法治评估的多元化
        3. 法治建设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法治评估的多元化
        4. 法治发展的差异性要求法治评估的多元化
        5. 法治评估的专业化要求法治评估的多元化
    (二) 法治评估多元化的可能性
三、多元化视角下法治评估概念再认识
    (一) 法治评估的理念转向:从建构主义走向现实主义
    (二) 现实主义法治评估的基本内涵
        1. 现实主义的法治评估是问题导向的法治评估
        2. 现实主义的法治评估是使用导向的法治评估
        3. 问题导向和使用导向的现实主义法治评估是情境回应型的法治评估
        4. 现实主义的法治评估既重视法治评估结果的使用, 也重视法治评估过程的价值



本文编号:291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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