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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兼评上海大智慧公司与曹建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15 16:55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的认定标准为"职业谨慎",法律上的"重大性"认定依据主要是信息对决策的影响力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力。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应该独立对"重大性"进行实质审查。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肯定公司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和投资风险等作为阻碍损害因果关系的因素。在计算系统风险时,原则上宜优先选取板块指数为参考数据,计算方式采用分别认定市场风险的相对比值法。责任方式采取有限制条件的连带责任,对第三人的具体赔偿范围由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裁定。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的认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1.阻碍损害因果关系的因素。
        2.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
            第一,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一。
            第二,认定和计算系统风险的参考指标不尽一致。
            第三,具体的认定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三、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
    1.确定赔偿责任上限。
    2.综合各项因素确定具体赔偿范围。



本文编号:291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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