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17-04-08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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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彭州乌木案中乌木法律属性的众说纷纭及所有权归属之争,凸显了我国法律在无主物确权方面的空白以及先占制度在我国正式法律中并未有一席之地的境况,也映射了法律与现实在某些领域的脱节。然而,无论任何法域,法律都有其滞后性,法律总是经验的。立法就是在面向“过去”和推断“未来”中逡巡往返、寻找依据,然后依据这些依据制定法律,因此要说在某些领域法律出现漏洞、法律落后现实,这实在是既不足为人所惊奇,也不至于引人咋舌。真正让笔者关注本案的原因在于,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在解决纠纷时路径上的粗糙以及其背后法治理念的匮乏。它促使笔者紧紧围绕“不仅案要结还要最大程度尽量圆满的让事彻底了”这个主题对乌木案开展论述,也因此,本文并没有试图从先占制度的引进和移植的角度展开对该案的应然反思,而是仅仅“脚踏实地”地局限在实然的范畴内,希冀探索出一条对解决该案更有帮助的路径,以及因此,更为妥当的实体结果,毕竟依该案中的解决路径,程序的错误已然封锁了原告追求实体正义的出路。“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可以出现空白和漏洞,但是救济却不能因此失之毫厘。本文正是以此为地基希冀在乌木案中构筑一条全新的救济之路,这条路涉及实体,即认为乌木乃无主物并可参考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间习惯及国外立法进行审理,兼顾乌木埋藏土地所有权人和发现人的利益;亦关乎程序,即根据我国程序法相关规定提出更为合适的解决路径;还关乎法理,即法官在进行类似案件审判时应具备的法治理念和思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对一审二审法院的错误“在骨头里挑刺”,更需要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理念、原则及路径,其中关涉具体的方法,也蕴含方法背后的法理。
【关键词】:无主物 乌木 所有权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1章 绪论10-12
- 1.1 案例背景及研究意义10
- 1.2 文章主要部分概述10-12
- 第2章 乌木案始末及评析12-19
- 2.1 案情回顾12-13
- 2.2 对法院审理之评析13-17
- 2.2.1 错误之一:回避争议焦点、躲开问题实质13-15
- 2.2.2 错误之二:纠纷解决路径的错误15-17
- 2.3 争议背后的国进民退与法律、现实的脱节17-19
- 第3章 乌木法律属性刍议19-25
- 3.1 矿产资源说及评析19-20
- 3.2 文物说及评析20
- 3.3 天然孳息说及评析20-21
- 3.4 埋藏物说及评析21-23
- 3.5 乌木应当是无主物23-25
- 第4章 乌木案之实然处理25-38
- 4.1 法的安定性与纠纷解决的冲突与平衡25-27
- 4.1.1 法的安定性要求25
- 4.1.2 法律漏洞及随之而来的民间惯例25-26
- 4.1.3 法的安定性与纠纷解决的平衡26-27
- 4.2 基本思路及具体路径27-31
- 4.2.1 以行政诉讼为起点的基本立场27-28
- 4.2.2 以民事争议为关键的解决路径28-29
- 4.2.3 先民事再行政的诉讼理念29-31
- 4.3 乌木所有权归属实体解决的法律适用31-36
- 4.3.1 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本位原则31-32
- 4.3.2 民间习惯32-34
- 4.3.3 域外法律规定34-36
- 4.4 乌木案的应然结果36-38
- 结语38-40
- 参考文献40-41
- 致谢41
本文关键词: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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