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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真实——以德国刑事诉讼为背景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0-12-23 01:18
  德国刑事诉讼的主导原则是实质真实,这也是职权主义国家区别于当事人主义国家的核心特质。实质真实的传统从中世纪起便在德国生根发芽,经历了传统职权主义、拿破仑法典所构建的新职权主义、1877年《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半职权主义以及二战后的现代职权主义。在制度层面,德国实质真实的诉讼观主要体现为法院依职权查明真相的原则,"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有义务依职权主动查明真相",且"不受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主张的约束"。但职权查明义务并非指法院完全越俎代庖,法典和判例对法院职权查明的范围及取证要求进行了设定。随着刑事协商程序正式进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合意真实"对实质真实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德国的实质真实理论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中国当下对职权主义、实质真实、被告人基本权利保障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认识。 

【文章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2020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质真实在德国刑事诉讼的缘起与演进
    (一)中世纪传统职权主义与实质真实观的初步形成
    (二)拿破仑《重罪预审法典》与新职权主义的实质真实观
    (三)1877年的《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和“半职权主义”(halber Inquisitionsproze?)的实质真实观
    (四)二战后《欧洲人权公约》与现代职权主义实质真实观的维系
二、德国实质真实观的当代意涵
    (一)法院职权查明的范围
        1. 查明范围以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为限。
        2. 查明对象应是对被指控之犯罪行为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3. 查明对象是具有证明必要性的事实。
    (二)法院职权查明的取证要求
        1. 完整且详尽的证据收集。
        2. 最佳的证据收集。
        3. 过度取证禁止。
三、德国实质真实观面临的新挑战:“合意真实”观的出现
四、德国实质真实观的理论价值
    (一)应为职权主义与实质真实的诉讼传统正名
    (二)实质真实观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不矛盾
    (三)实质真实观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亟待厘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 孙长永.  法学研究. 2018(01)
[2]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启示[J]. 高通.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3)
[3]刑事诉讼关涉真实吗?——一个德国的视角[J]. 托马斯·魏根特,冯俊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7)
[4]1532年《卡洛林那法典》与德国近代刑法史——比较法制史观点[J]. 陈惠馨.  比较法研究. 2010(04)
[5]法、意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兼论美国经验在欧陆的推行与阻碍[J]. 施鹏鹏.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05)
[6]从积极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J]. 张建伟.  中国法学. 2006(04)



本文编号:293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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