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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9 18:18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挪用资金罪,但若其完全是以虚构投资行为吸引客户缴纳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年12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定性
    (一)是否存在“背信受托”和“挪用资金”的行为
    (二)通过场外配资吸收和共用客户保证金的性质认定
        1.非法经营罪之“非法”的理解
            (1)场外配资违反法律规定。
            (2)将投资者保证金与个人账户设为共用系违规行为。
        2.如何理解兜底条款的适用
三、私募基金违法乱象入刑的认定规则
    (一)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后违背约定用途应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二)私募投资基金机构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场外配资侵害客户利益的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向客户推荐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为幌子吸收客户资金造成损失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爆雷”刑事风险与防范——以浙江区域私募排查行动为背景[J]. 陶礼钦,宁平.  浙江金融. 2019(07)
[2]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业发展的“牛鼻子”[J]. 王涌.  清华金融评论. 2019(03)



本文编号:294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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