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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是法律非认知论者吗?——以反对内在陈述的优先性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01 14:24
  法律规则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理由,但是如果法律陈述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那么这种理由似乎无法为人们依据法律而行为提供动机。法律非认知论,尤其是表意主义将法理解为对特定规则接受的表达,而非对事实的中立描述。因此,法律陈述是不可认知的,不存在真假的区别。但是,将哈特的法理论认定为表意主义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其一,表意主义需要证明内在陈述较之于外在陈述的优先性,但是这种论证将与哈特对法体系和承认规则性质的看法存在冲突;其二,将伦理学中的表意主义类比运用到法理论中,将忽视法与道德的不可类比之处,尤其是不能够解释法作为人造物的本体论属性。因此,无法将哈特的理论理解为表意主义,故而无法将其认定为法律非认知论者;同时,法律非认知论者将"法是什么"解释为"法被当成什么",这种将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相分离的尝试至少在目前仍然是不成功的。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20年05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内在陈述与表意主义
    (一)哈特的两种法律陈述
    (二)理性的表意主义
    (三)法律陈述的间接分析
二 法律非认知论
三 承认规则的性质与法体系
四 法律陈述与道德陈述的差异
    (一)法与“被当成是法”
    (二)法律的观点与接受
    (三)人造物与规则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价值一元论的法政困境——对德沃金《刺猬的正义》的批判性阅读[J]. 郑玉双.  政法论坛. 2018(06)
[2]法理论的性质: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德沃金方法论的批判性重构[J]. 陈景辉.  清华法学. 2015(06)



本文编号:29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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