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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數據的保護路徑演進及其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06 20:47
  <正>引言對於互聯網平臺經營性數據的法律認識,或者説保護方式,杭州互聯網法院對美景公司"咕咕互助平臺"與淘寶公司"生意參謀"之間産生的糾紛作出的判决在社會公衆、網絡行業和專家學者之間産生了極大影響,認爲法院的判决認定數據的財産權屬性,是在數據保護方面走出了不同以往的一步,給予了數據産品以新型財産權的定性,但由此産生的影響和争議也是不同尋常的。1應當説,無論從知識産權角度還是從與之相關的不正當競争方面,關於數據産品的糾紛並非新型糾紛,那麽,在對於數據産品性質的定性問題和保護路徑問題上,應當如何認識數據産品的屬性,其保護路徑有哪些方面,又各有什麽不同。筆者認爲數據屬集合性概念,即便是獨立的數據産 

【文章来源】:中国专利与商标. 2020,(03)

【文章页数】:1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J]. 丁晓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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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J]. 许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本文编号:29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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